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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交通肇事罪原則上只能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之內,如在廠礦、學校、單位內部等不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區域的開車肇事,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郭×是在機場倒車致人死亡的,其行爲屬於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10月16日,面對郭某及旁聽羣衆的疑問,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作了如此解釋。
近年來,梁平法院不斷強化法官判後答疑工作,將判後答疑納入法官業績考覈的重要指標,要求法官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法理、情理、事理相結合的方法,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用、法律適用、程序適用、裁判的公正性與合理性等方面積極開展判後答疑。同時,在立案大廳張貼便民須知,告之當事人有權在案件宣判後要求承辦法官對其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答覆。要求在案件宣判時和送達法律文書時,承辦法官應主動徵詢當事人是否存在需要法官解釋的地方,書記員在記錄中應有明確記載,由當事人簽名證實。明確判決書生效前由承辦法官答疑,生效後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由原承辦法官與立案法官共同接訪、答疑;經過二審的案件,維持原判的,由原審法官答疑,改判的,由原審法官作必要的解釋;執行案件由承辦法官答疑。
在判後答疑過程中,如發現裁決確無錯誤的,應細心疏導,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訴。對發現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告之當事人正確的司法救濟途徑,如對案件提起上訴等;若當事人未使行上述權利,應向院長彙報有關案情,由院長決定是否提請審委會提起再審。
今年以來,梁平法院共對237件案件進行了判後答疑,及時化解了23件有牴觸情緒的案件,撤回上訴的有18件,服判率與2011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個百分點,有效地消除了當事人對裁判的誤解,從源頭上減少了涉訴信訪。
(謝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