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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強制執行案件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網絡上的支付寶賬戶進行強制劃扣,債主成功追回20萬元的欠款。
支付寶賬戶屬於網絡虛擬交易賬戶,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是否屬於可被執行的範圍,虛擬賬戶如何進行資金的凍結和劃扣,成爲該案執行初期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如今網購流行,擁有支付寶網絡虛擬賬戶的人不在少數。該案執行法官於洋告訴記者,這是北京法院第一次對被執行人的網絡虛擬賬戶進行強制執行,執行的成功,爲今後法院執行工作開闢了新的途徑。
小琳與陳東曾經是一對情侶,戀愛八年但最終分手。分手之後,小琳要求陳東償還戀愛中向她借的錢款,經過協商,陳東給小琳打了20萬元的欠條,並約定於2010年1月1日前還清。但陳東不但沒有如期還款,還從此消失。
2010年5月,小琳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東返還借款20萬元。該訴訟請求得到一審判決支持。陳東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後,陳東未予執行,並拒絕接聽小琳的電話,小琳遂於2011年2月向朝陽區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案件受理後,執行法官通過案卷及小琳提供的陳東的電話,多次聯繫陳東,但他的電話一直處於關機狀態,發送短信也無人回覆;在小琳提供的陳東可能居住的地點,執行法官也未能找到陳東的下落。而且經前期查證,陳東的名下確實沒有車產、房產,而且銀行賬戶內也沒有存款。執行陷入了僵局。
2012年五一節前夕,小琳再次來到朝陽區法院執行庭,這次執行法官特意抽出兩個小時的時間接待了她,更爲細緻地瞭解陳東的工作情況。小琳說:“陳東沒有工作,以前在國外經營過鑽石生意,回國後沒有正式工作,平時愛上網,甚至有時候一天從早到晚都在網上,陳東的QQ總是顯示在線狀態。”結合之前對陳東個人財產的查詢結果,執行法官作出了初步的判斷:陳東是在逃避債務,規避執行。執行法官立刻想到了陳東可能在互聯網上做生意。對網絡操作駕輕就熟的執行法官瞬間腦海裏浮現出一個不成熟的執行思路——通過網絡搜索尋找陳東的財產和下落。
於是,執行法官經過多方面網絡搜索、排查,最終鎖定了幾個門戶網站,重點是淘寶網及與之配套運行的收支平臺——支付寶。執行法官經過與支付寶公司聯繫,對被執行人陳東的支付寶賬號以“只進不出”的方式予以凍結,後劃扣了其支付寶賬戶內的7.5萬餘元。
陳東的支付寶賬戶被強制執行兩週後,陳東主動來到法院提出與小琳和解。陳東表示被法院的執行方式折服了,承認將銀行賬戶裏的錢轉入支付寶賬戶,並用他人身份從支付寶支出錢款的事實。由於支付寶賬戶對陳東的生計非常重要,是其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多年工作的信用積累,他希望法院能早日解除對該賬戶的凍結。同時,陳東動員其親屬幫他想辦法湊錢,儘快了結此案。
近日,陳東已陸續將20萬元全部交到了法院。法院及時解除了對陳東支付寶賬戶的凍結。
案件雖了結,但因爲陳東沒有誠信地履行法院的判決,支付寶公司在對其賬戶解除凍結的同時,也將其多年經營網店的信用降級爲“0”——這無疑是陳東對自己不及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付出的額外的沉重代價!
(文中所涉人物系化名)
-連線法官
支付寶可視爲存款
因支付寶賬戶屬於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不同於法院日常執行的普通銀行賬戶。該案在執行過程中,面臨的難題是: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是否屬於可被執行的財產範圍,虛擬賬戶如何進行資金的凍結和扣劃?
該案執行法官於洋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他認爲,支付寶賬戶雖屬於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但此賬戶內的資金仍以現實的資金或資金賬戶爲基礎,其設立使用均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賬戶所有權人對賬戶內的資金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應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財產權利的範圍。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之規定,支付寶賬戶應屬於法院可執行的“其他財產權”範圍,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予以查封、凍結、扣劃。
明確這一點後,下一步法官將考慮如何對此類虛擬賬戶採取查封、凍結措施。以往針對被執行人的實體賬戶,法官可直接前往其開戶銀行或金融機構下設的具體經營網點,通過向其工作人員直接送達協助凍結通知書的方式,對該賬戶內的存款或資金予以凍結。支付寶賬戶與此不同,它是由所有權人在互聯網上開戶,由支付寶公司審覈開立的網絡虛擬賬戶。據此,其開戶機構應爲支付寶公司。法院如何對此類賬戶採取凍結措施,此前並無先例。因此,法官直接與註冊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通過電話取得聯繫,與其幾番電話溝通,最終確定法院以郵寄方式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公司協助對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以“只進不出”的凍結方式予以凍結。之後,法院成功劃扣了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內的7.5萬餘元,爲該案的全部款項執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針對支付寶賬戶內款項如何扣劃的問題,支付寶公司表示,由於其目前的操作系統尚無法直接將款項扣劃至法院的賬戶內,所以只能採取變通方式。比如,可由案件申請人在支付寶平臺開立屬於自己的賬戶,支付寶公司將根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將被執行人賬戶內的相應款項轉賬至申請人的支付寶賬戶內,再由申請人自行兌現領取。法官與申請人協商後,其同意開立一個屬於自己的支付寶賬戶,並在法官的監督下,將支付寶賬戶內的款項兌現到其銀行賬戶,確認操作成功後正式向法院出具收條,最後達到與一般銀行賬戶扣劃同樣的效果。
“但Q幣、遊戲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資產還是難以衡量。”於洋認爲,支付寶賬戶的便利之處在於其與人民幣等值。
於洋也表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是個人,且比較熟悉支付寶的操作流程,才爲此案的執結提供了便利。如果是多個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公司法人申請執行,因涉及到開設虛擬交易賬戶,且要多次轉賬,那麼這樣的執行方式在進行過程中可能會面臨更多的困難。
“該案的順利執行,支付寶公司功不可沒。據瞭解,支付寶公司目前已改變了執行錢款只能在支付寶賬戶間劃撥的做法,特別值得肯定。”於洋還希望支付寶公司今後可以更好地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在信息查詢工作方面要借鑑銀行方便、快捷的做法,同時,在賬戶管理工作方面可以更加規範。
-專家點評
支付寶強制執行的創新意義
點評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國
對支付寶賬戶採取凍結、劃扣執行措施,是互聯網環境下人民法院執行方式方法創新的一個舉措,對於緩解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問題,具有顯著的示範價值。
其創新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拓展了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範圍,將債務人的網絡虛擬賬戶內的資金視爲其現實賬戶資金而予以執行;二是在現有的公佈“老賴”名單、限制債務人出境、限制高消費等之外,爲我國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開闢了一個新戰場,找到了一個新的生長點。
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其責任財產,可以成爲執行標的,這一點在本次民訴法修正案中已定有明文。支付寶賬戶雖爲虛擬交易賬戶,但鑑於虛擬賬戶與現實賬戶互通互聯,以及虛擬賬戶之間可以轉賬,因此,支付寶賬戶資金與現實賬戶資金並無實質區別,其所有權屬於債務人,其保管人是支付寶公司,其可執行性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執行方法有別於現實賬戶資金而已。現實賬戶的執行,是凍結債務人賬戶——劃撥到法院賬戶;而支付寶賬戶的執行,其路線圖可以是凍結債務人支付寶賬戶——轉賬到申請執行人的支付寶賬戶——劃撥到申請執行人現實賬戶,也可以是凍結債務人支付寶賬戶——轉賬到法院的支付寶賬戶——劃撥到法院現實賬戶。在涉及支付寶賬戶的凍結、轉賬時,支付寶公司始終居於協助執行人的地位。
其實,支付寶賬戶的執行,之所以取得成效,更爲重要的原因在於卡住了特定債務人的“七寸”,債務人如果不履行判決義務,會付出比履行債務更高的經濟成本和道德成本。在媒體報道的支付寶賬戶執行成功的案例中,都有一個共同點是,被執行人都在淘寶網上開店經營,營業收入也往往不菲,有的被執行人甚至是淘寶皇冠級賣家。而淘寶網上任何網店的經營都高度依賴於支付寶賬戶。如果人民法院將債務人支付寶賬戶的“餘額支付”和“提現”功能予以關閉,就意味着對網店的營業收入進行了“只進不出”的凍結,債務人營業收入再高,也無法轉賬和提現。更爲致命的是,一旦法院凍結了支付寶賬戶,淘寶賣家的信用等級就會降低,這反過來又將影響淘寶賣家的網絡銷售和營業收入。因此,對於這類網店店主而言,凍結支付寶賬戶就等於卡住了他們的喉嚨。由此產生一種倒逼機制,迫使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而這正是我國當前正在推動建立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目的所在,即通過整合社會力量,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道德、輿論等手段,加大拒不履行行爲的成本,使被執行人在融資、置產、出境、註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限制,擠壓被執行人的逃債空間,最終達成債務人自動履行判決爲主、法院強制執行爲輔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