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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電視劇《中國式離婚》播出之後,“中國式”成了媒體熱詞,一次偶然事件、一個新聞人物、一個羣體性行爲,甚至一句熱炒的話題,都會被戴上“中國式”的高帽子。
這些更多的是對國人陋習的概括,自我揭短。自我批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把任何一種羣體陋習都歸結於整體社會意識形態之中,未必有些以偏概全的誤導。不管哪個路口的“一撮人”,都無法代表“中國式”的社會行爲模式,把“一撮人”歸結於“中國式”,是一種比較偏激的觀念。
這種觀念與國人的“代表偏好”息息相關,個人喜好代表集體,小羣體喜好代表大羣體。這種陋習概括也是一種自我安慰,反正大家都這樣,爲什麼不“隨大流”呢?這就是所謂的“法不責衆”觀念。在一個社會羣體之中,一個人的法律意識缺失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個羣體集體法律意識缺失,一旦形成這種局面,公衆的麻木就會成爲社會文明的桎梏,成爲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危險因素。
國人對待陋習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反映了國人對“規則”的渴望與追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國人對“違規”的寬容與跟從。這種矛盾心理給立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比如近期公安部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其中規定從明年起“闖紅燈扣6分”,消息一出立即引發廣泛爭議,很多網友認爲“這也太狠了點”,而也有人認爲這“有利於規範行車文明”。其實,如果不是遇黃燈仍猛踩油門的僥倖心理者,又何懼重典之威呢?
國人對待陋習的矛盾心理,也造成了行政執法的困境。大家一方面渴望加強執法創造一個文明秩序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又希望柔性執法給違法者適當的“寬容”,甚至很多時候民衆更願意聲援所謂“弱者”的被執法者。前段時間網傳一段“鼓浪嶼女子罵退城管”的視頻,在場居然有許多遊客爲該女子鼓掌,筆者實難看出該女子佔道經營的行爲有什麼值得鼓與呼的地方。處於夾縫中的執法人員更是苦水一籮筐,不得不“創造”出了很多罕見的執法手段。
要逐步改良羣體陋習,就是要處理好“法”與“衆”的關係,處理好社會規則制度與羣體行爲偏好之間的關係。在“法”方面,要制訂民衆認同的所謂“良法”,把握好民衆權利保障和權利制約之間的均衡,實現良法之治,注重執法行爲的正當性與強制性。在“衆”方面,要通過“規則執行”逐步培養民衆的“規則意識”,增強民衆的社會責任感。
老實說,我國的交通秩序離“無爲而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任何社會秩序的“無爲而治”,實際上也是長期“有爲而治”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執法嚴管重罰的效果。在西方違反交通法規的處理要比在中國嚴厲得多,一旦有違章就會造成個人信用受損,達到一定程度還會直接影響到個人貸款、升職、社會交往等。
通過秩序與規則的強制執行,使每個社會個體把“規則”內化於自身行爲規範,逐步實現由強制到自願遵守的過程,才能實現無爲而治的“返璞歸真”形態。也只有在這種社會羣體意識形成之後,我們才能看到更多文明、誠信的“中國式”。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