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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制度化、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社會福利制度逐步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轉型,擁軍優撫安置工作創新發展,減災救災能力顯著增強……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基本民生保障取得了許多重大歷史性成就,人民羣衆特別是困難羣衆的生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
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
10年來,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了從臨時性、單一性社會救濟向制度化、綜合性社會救助的歷史轉型,城鄉各類困難羣衆基本生活有了穩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救助標準和補助水平大幅提高。從2002年到2011年,城市低保對象月平均保障標準由148元提高到288元;農村低保對象年平均保障標準由2007年底建制時的840元提高到2011年的1718元;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由2006年的1608元提高到2011年的340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1224.5元提高到2470元。累計救助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1287.2萬人次。從2009年起,中央連續3年爲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等羣體發放春節一次性生活補貼共計355.6億元;各級財政救助資金年投入總量從172.3億元增長到1647億元。
救助制度的配套銜接切實加強。全國143個城市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試點工作;加強了城鄉低保與扶貧開發和城鎮廉租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教育救助、醫療救助等救助幫扶政策和困難家庭用水、用電、取暖各種優惠政策的銜接,以城鄉低保、農村五保爲基礎,專項救助爲支撐,臨時救助爲輔助,覆蓋城鄉、項目多樣、功能整合的社會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社會福利政策適度普惠
10年來,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不斷完善,受惠範圍逐漸由孤寡老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特殊羣體向全社會拓展,社會福利事業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邁進。
老年福利事業大大拓展。截至2011年底,15個省份建立了80歲以上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制度,16個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難老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各省均出臺了老年人社會優待政策。養老機構和牀位數分別從2002年的3.76萬個、114.9萬張增加到2011年的4.09萬個、351萬張,管理運營機制從政府主辦向政府主導、多元主體參與轉變。以居家爲基礎、社區爲依託、機構爲支撐,資金保障與服務提供相匹配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
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不斷完善。國家制定了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出臺了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進一步完善了福利企業優惠政策;逐步推行了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和醫療救助等幫扶政策,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
孤兒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2010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對孤兒撫養、教育、醫療、康復、成年後就業、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實施孤兒最低養育標準,機構集中養育和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分別爲每人每月1000元和600元,中央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補助地方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擁軍優撫安置工作創新發展
10年來,我國擁軍優撫安置制度不斷改革創新,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確立並付諸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出臺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現了從政府指令性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工作到“城鄉一體,以扶持就業爲主,發給退役金後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復學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歷史轉型。
優撫保障範圍不斷擴大。在原有基礎上,將124.6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175萬“兩參”人員、336.3萬60週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23.7萬烈士老年子女、20萬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等納入了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範圍。
優撫保障水平全面提升。重點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每年增幅達15%至20%。烈士遺屬一次性褒揚和撫卹的最低標準由6.8萬元提高到近100萬元。2011年中央財政投入優撫經費295億元,比2002年增長20多倍。同時,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保障制度及服務方式不斷完善。軍隊退休幹部接收安置數量連續8年超萬人,均得到妥善安置。2萬多名滯留部隊的傷病殘退役軍人被列入3年交接安置規劃。雙擁工作紮實推進,10萬多個擁軍機構和600多萬個雙擁服務組織常年活躍在城鄉基層。
減災救災能力顯著增強
10年來,自然災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軌道。2005年國務院頒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11年進行了修訂;2010年國務院發佈《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各級政府相應制定了應急預案和相關配套制度。成立了國家減災委,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救災應急體系和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制。
救災補助項目不斷完善。新增旱災救助,人均60元;新增過渡性生活救助,國家啓動三級或四級救災應急響應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國家啓動一級或二級救災應急響應的每人每天再增加1斤糧,救助期限爲3個月;新增遇難人員家庭撫慰、“三孤”人員安置項目,將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公路、鐵路滯留人員納入救助範圍,年均救助受災羣衆9000多萬人次。
救災補助標準大幅提高。因災倒房重建補助標準由2002年的每間3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戶1萬元,高寒寒冷地區提高到每戶1.4萬元,有的省份提高到了每戶2萬元;受災羣衆冬令、春荒期間人均口糧補助標準由2002年的30元提高至2011年的90元。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專項轉移支付從2002年的24.3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86.4億元。
減災救災裝備水平和保障能力切實增強。建設了18箇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加強了地方各級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基本形成了佈局合理的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基本實現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受災羣衆得到初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