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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以來,順應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我國著力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有效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滿足了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10年來,全國民政系統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以保障基本民生為重點,堅持把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和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放在優先位置,力求使人民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得到更多實惠。
10年來,不斷完善災害救助制度,高效有序開展救災工作。自然災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軌道。2010年國務院發布《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對災害救助作出全面規范。2005年國務院頒布《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11年進行了修訂,各級政府相應制定了應急預案和相關配套制度。成立了國家減災委,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救災應急體系和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制。
同時,救災補助項目不斷完善,新增旱災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遇難人員家庭撫慰、『三孤』人員安置等項目,將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公路、鐵路滯留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年均救助受災群眾9000多萬人次。救災補助標准大幅提高,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專項轉移支付從2002年的24.3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86.4億元。減災救災裝備水平和保障能力切實增強,建設了18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災害信息員發展到63萬餘人,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的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基本實現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受災群眾得到初步救助。10年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地方黨委政府圓滿完成了南方低溫雨雪冰凍、汶川地震、青海玉樹地震、甘肅舟曲泥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任務,累計救助受災群眾8.55億人次。
10年來,不斷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實現社會救助工作全覆蓋。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了從臨時性、單一性社會救濟向制度化、綜合性社會救助的歷史轉型,救助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水平明顯提昇,城鄉各類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有了穩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在已建立城鄉低保制度的基礎上,2007年,農村低保全面建制,低保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農村五保供養列入財政預算,實現了由以農村集體互助共濟為主向以財政保障為主的歷史轉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開始試點。廢除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建立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尤其是對流浪未成年人采取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等措施,廣受好評。目前,臨時救助制度在26個省份推開,社會救助標准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普遍建立,各項救助標准和補助水平大幅提高。10年來,各級財政救助資金投入總量增長了近9倍,8100多萬人常年得到救助。
10年來,不斷健全扶老救孤體系,推動社會福利制度向適度普惠型邁進。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不斷完善,受惠范圍逐漸由孤寡老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特殊群體向全社會拓展。10年來,養老機構床位數增長了3倍多,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橕,資金保障與服務提供相匹配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63萬殘疾人在福利企業集中安置就業,孤兒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孤兒最低養育標准正式實施,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的生活狀況得到顯著改善。
同時,不斷拓展面向公眾的基本公共服務,婚姻登記基本實現全國聯網,基本殯葬服務免費政策逐步推開,社區公共服務、志願互助服務、商業性便民利民服務得到長足發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也有了制度性安排。
10年來,不斷推進優撫安置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國家陸續制定並完善了各類與退役士兵相關的扶持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現了從政府指令性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工作到『城鄉一體,以扶持就業為主,發給退役金後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復學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歷史轉型,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得到更多支持。
同時,軍隊離退休乾部和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保障制度及服務方式不斷完善,優撫保障范圍不斷擴大,優撫保障水平全面提昇。2011年底,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增加到近1000萬人;2011年中央財政投入優撫經費295億元,比2002年增長20多倍。
10年來,不斷促進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著力發揮慈善在保障基本民生中的支持作用。先後頒布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出臺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乾規定》,有效加強了對公益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的引導。
同時,我國慈善捐贈規模不斷擴大,慈善組織不斷壯大,人民群眾參與慈善事業的意識明顯增強,在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和諧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社會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深入人心,尤其是在汶川、玉樹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和奧運會、世博會、亞運會等重大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回顧這10年,我們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民政部門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不斷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不斷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保障好困難群體、特殊群體和優撫群體的基本生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