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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10月23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李小姐通過房產中介向陳某租借了一套公寓中的一間臥室,並支付了半年房租1萬餘元。入住僅兩個多月,李小姐就收到了房屋產權人的通知,稱陳某隻是租客,無權轉租,要求李小姐立即搬離。李小姐將房產中介告上法庭。日前經黃浦區法院調解,李小姐與房產中介達成協議,中介公司同意退還李小姐中介費665元並賠償經濟損失2335元。
去年11月,經過某中介公司的居間介紹,李小姐看中徐家彙附近一套高層住宅。據中介公司介紹,房東打算將這套房子中的主臥以每月1900元的價格對外出租。合同簽訂前,李小姐特意向中介公司詢問了房屋的權屬情況,並希望看一下房東的房產證。中介公司一再擔保房子沒有問題,出租人有權支配這間臥室。
於是,李小姐和陳某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1年,租金支付方式爲“付六押一”,分兩次將首筆房租、押金、寬帶使用費等共1.33萬元支付給陳某,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665元。
今年2月,李小姐收到房子的真正房東發來的《騰房通知書》。通知書稱,陳某事實上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其轉租行爲並沒有得到房東的同意,因此屬於無權轉租行爲,要撤銷轉租合同,並要求李小姐在7天內搬離。
眼看自己支付的半年多房租打了水漂,李小姐先找到陳某要求退還房租,但對方不合作,後來再也聯繫不上了。李小姐找到中介公司希望協商解決,但始終沒有滿意的答覆。
今年3月,李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665元,賠償房租、押金、寬帶費、搬家費和再次租房中介費等1萬餘元。李小姐認爲,中介公司作爲房屋租賃居間人,故意隱瞞係爭房屋權屬的重大瑕疵及案外人無權轉租的重要信息,導致自己經濟利益受損,對此應該進行賠償。
庭審中,中介公司對李小姐陳述的居間經過表示認可,並承認在中介過程中確實存在瑕疵。但中介公司也同時指出,公司從未收取過李小姐的租金、押金,李小姐不應向中介公司追討損失。
李小姐和中介公司均表示願意通過協商解決處理此事。最終,經過法院調解,中介公司自願賠償中介費、房租等損失3000元,李小姐表示接受。
黃浦區法院民四庭王平法官表示,居間人對於交易機會、資料及相對人的資信等居間信息應當向委託人承擔的義務包括如實報告、合理審查和積極調查,這些義務應當與所居間的標的物的重要性、中介的收費標準、行業的能力和中介機構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相匹配。本案中,中介機構未能覈查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權限,且其居間行爲客觀上爲羣租提供了便利,顯然未能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但李小姐在租房過程中未對係爭房產作進一步瞭解,招致錢財被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