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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青島10月23日電(記者張旭東、徐冰)記者近日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的中國科學院院士鄭守儀訴劉俊謙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鄭守儀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一直從事有孔蟲研究。20008年6月,鄭守儀院士發現煙臺市濱海中路的11個雕塑中有10個“有孔蟲”雕塑,與青島科技大學教師劉俊謙之前從她那兒借走的20餘個有孔蟲模型中的10個極爲相似。
同時,這些雕塑幾乎都對模型局部進行了變形處理和嫁接,歪曲了有孔蟲的天然形態。特別是大部分有孔蟲雕塑的所謂“學名”是張冠李戴的錯誤引用。經調查得知,10座有孔蟲雕塑系劉俊謙與萊州市萬利達石業公司合作製造,由煙臺市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購買放置於煙臺市濱海中路。
鄭守儀遂將劉俊謙、萊州市萬利達石業公司及煙臺市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有孔蟲模型系原告鄭守儀獨立創作完成,是鄭守儀智力勞動成果,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孔蟲模型作品的著作權由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鄭守儀享有署名權。經過比對,10座有孔蟲雕塑中有9座與原告的有孔蟲模型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法院認定被告劉俊謙未經原告許可、根據原告作品設計的有孔蟲雕塑侵犯了原告對其相關有孔蟲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構成侵權。
據此,青島市中級法院判令劉俊謙賠償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並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同時判決被告煙臺市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向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費5萬元,清除9座侵權雕塑上的相關介紹,被告萬利達公司、煙臺市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判決後,被告劉俊謙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有孔蟲雕塑的加工沒有脫離有孔蟲模型的“基本構成”,由原作品派生而來,構成對模型作品的演繹作品。根據著作權法關於改編作品的規定,被告劉俊謙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