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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
之拍案說法
□王剛橋
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至今令人印象深刻。昨日城中媒體報道,《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擬規定:『在發生火災、地震、臺風、洪災、車禍等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應當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有媒體將此解讀為『發生災難時讓孩子先跑』,這代表了輿論的一種立法期待。在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雖然也於第40條明文規定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但稍加對比即不難看出,廣州的『草案』較之其上位法明顯擴大了保障的范圍。一是國家法規定的是『優先救護』,而『草案』中是『優先保障』。『保障』的內涵外延都遠遠超過『救護』。二是國家法規定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的地域限制,而『草案』中並無發生地的限制。三是國家法將『優先救護』限定在『突發事件』,而『草案』已將『優先保障』擴大到了『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四是國家法中負有優先救護義務的是『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而草案中負有優先保障義務的則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責任人更明確了。
『草案』的諸多『突破』當然也不能視為對上位法的越位,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首要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該法第3條第1款還明確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將原則性的上位法條款細化成可操作性強的制度,這本就是地方法立法的基本任務。
當然,支持立法的細化也不能忘了提醒法的有效施行。以現行的法律為評價標准來分析『范跑跑事件』,他在學校發生突發事件(地震)之後,並沒有依法『優先救護未成年人』,而是只顧自己逃命。就在這一極端的行為公開化之後,法律也沒能把『范跑跑』怎麼樣。
既然現行法律上對未成年人的『優先救護』有著明文規定,卻又拿拒絕『優先救護』者沒轍。我們的地方立法實踐就應吸取此教訓,積極實踐『優先保障』條款的切實履行。除了在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范圍上,要不斷擴大之外,對法律適用的保障制度也應隨之跟進。其實,在不少修法事件中,都有同樣的境況:與其說媒體是在向外界傳遞一種『立法期待』,倒不如說這種『立法期待』中還有著『執法期待』的影子。
行立法易而行執法難。如何讓執法落地,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真正得到貫徹執行,在『草案』征集意見的過程中,還將得到進一步的考驗。
(作者是湖南學者)
王剛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