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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報道:明明沒有受到慰問,政府網站上的節日慰問信息中,卻出現了自己的名字,家住海珠區的嚴女士認爲信息不屬實,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一紙訴狀將街道辦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嚴女士訴海珠區鳳陽街道辦名譽權糾紛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此前,嚴女士一審敗訴。
不滿“被慰問”告街道辦
嚴女士今年53歲,海珠區鳳陽街道辦的貧困低保戶。據其稱,她之前在海珠信息網上看到了2011年9月4日和9月14日的兩則新聞,說是鳳陽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中秋期間去到她家,對她及她的家人進行了節日慰問,並送上了慰問品。
“事實上,中秋期間,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從來沒有來到我家,我也沒有像新聞所說的收到過慰問品。”嚴女士認爲,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冒用她的名義,無中生有,導致她蒙受不白之冤,名譽受到了損害,所以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街道辦賠償名譽損失費1萬元,精神損害費1000元,並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街道辦稱確實有慰問
庭審中,對於嚴女士提供的兩則網上信息打印件,街道辦方面予以確認,並表示街道辦於2011年9月7日對她進行了慰問,爲此提供了多年來對嚴女士發放慰問品的簽收記錄,包括2011年9月7日對嚴女士發放月餅一盒和油一瓶。
對此,嚴女士予以否定,稱其兒子當天確實領取了一盒月餅,但沒有拿到油,“照片上那瓶油是電腦修改上去的”,而且並非其在簽收記錄上簽名。
一審的法庭上,街道辦承認其發放慰問品、慰問金的程序不夠嚴謹,但不代表沒有慰問嚴女士。“街道辦在2011年9月4日前就已前往嚴女士家中進行慰問,但沒有相應的簽收記錄和照片。”但嚴女士對此表示,除了2011年9月7日她兒子前往居委會領了一盒月餅外,沒有領取其他的中秋慰問品,街道辦的工作人員也沒有上門慰問。
一審被判侵權不成立
海珠區法院審理認爲,街道辦作爲政府部門,在節假日前對轄區內的困難羣衆進行慰問,是履職的表現,而對慰問行爲進行一定程度的正面宣傳,並沒有不當之處。街道辦在網上發佈對嚴女士慰問的信息與事實基本相符,嚴女士認爲報道嚴重失實,證據不足。
另外,就街道辦的宣傳行爲是否造成名譽損害的問題,法院認爲,街道辦網上發佈的信息沒有使用貶低名譽的詞句。對於嚴女士稱街道辦特意在9月4日和14日發佈信息,兩個“4”對其造成了心理傷害,法院稱,這只是主觀臆想。
今年6月底,一審法院駁回了嚴女士的訴訟請求。嚴女士上訴後,該案於昨天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
目前,該案二審還沒有判決。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