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前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效果與社會效果。近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在聯合基層組織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化解涉訴矛盾糾紛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筆者認爲,基層人民法院要更好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實現路徑優化,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能將司法權的延伸定位爲新型的行政權
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僅是當前政治形勢與社會形勢的需要,也是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它不僅有黨的政策依據,也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審判權與司法權的重要區別是,行政權是一種積極權力,行政機關可以積極主動的管理社會事務,追求一定的行政效果,如果行政相對人不服從行政管理,行政機關可以採取行政制裁、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保證行政命令的執行,行政權追求的是秩序與效率;審判權是一種中立性的裁判權,採取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則,它追求正義的分配,防止個人權利受到國家權力或其他主體的侵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雖然不再完全遵循審判權中立裁判的原則,一定程度上是採取了積極主動的態度,但必須看到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不是對某一案件的審判權,而是法院採用能見到宣傳效果的審判形式,以及以往的審判成果、審判經驗及審判中積累的各方面資源(包括審判樹立起的威信),這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及人民法院歷史傳統所決定的。
二、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根據矛盾的類型、性質採取不同程度的參與方法
1.與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有關的社會管理創新法院應積極參與。
基層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可以構建以法庭、街道矛盾調解中心、司法所、綜治辦、信訪辦、派出所、工商所爲中心,覆蓋轄區全部街道(社區)的化解矛盾糾紛聯動網,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對接、總結交流、重點矛盾糾紛會商等制度,保證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聯動性、連續性、一致性。
法院可以能動的預防青少年犯罪,開展未成年被告人前科消滅制度,爲未成年被告人重新踏入社會創造良好環境;開展未成年人特色維權,結合時代特點創建專業網站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2.對能夠引入外部社會資源解決法院審判和執行難題的社會管理創新,法院應主動參與或積極牽頭推動實施。
法院在案件執行方面要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銀行、房產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形成外部聯動,全力打造執行“天網”,力促聯合多方力量爲當事人和解提供堅實後盾,同時要依託街道辦、鎮、村等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力量,配合做好被執行人思想工作,緩解當事人之間矛盾衝突,爲案件自動履行奠定堅實的基礎。
3.對法院有優勢資源的項目,法院應積極響應社會管理創新,或組織相應人員的培訓。
基層法院可以將司法公開與基層民調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結合起來,通過改變對基層民調人員指導、培訓的方式和內容,可以事先徵求意見的方式確定培訓內容,提高業務培訓的實用性、針對性;通過組織民調人員旁聽庭審、受邀擔任人民陪審員、邀請調解、共同調解,以及結合走訪、巡迴審判就地指導,提高民調人員實際工作能力。
(作者單位: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