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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鄭州市一開發商在未完成考古發掘的情況下,違法施工進行建設,涉嫌破壞距今4000多年的龍山文化遺址。目前,鄭州市文物執法部門已立案調查,並已提請有關專家到現場進行鑑定。專家鑑定結果顯示,該遺址爲龍山文化遺址,並已遭嚴重破壞,開發商面臨行政處罰的可能。(10月23日《中國青年報》)
開發商不是考古專家,自然不會在意挖掘機一鏟子下去,歷史會不會因此“斷層”了。文保部門往往多是事後諸葛,只能疲於恢復與搶救。只有不會說話的遺址,靜默地等待着未知的命運。據說,以龍山文化和仰韶文化爲代表的新石器文化,是漢族遠古先民的文化遺存。此類圖騰意義的史脈斷章,在施工方的眼裏,不過是“沒挖出啥值錢東西”的土堆而已。
跟開發商講這些,不過是一聲文化嬌嗔罷了。倒是有幾個疑問,不吐不快:一者,今年9月,鄭州市文物勘探隊就初步認定此處“是一處重要的商周文化遺址,距今已有3000多年”,那麼,考古未完,開發商的挖掘機是怎麼進得了場地的?二者,開發商因爲“趕工期”而擅自開挖,在一個“建城歷史超過3000多年”、遍地都可能是文化遺存的城市,這是違法特例還是慣性使然?
空談文化,有點虛。不如現實地談談成本,也許更多人關心的是,這“嚴重破壞”文化遺存,究竟會給肇事者帶來多大的罰單?因爲事件處理如果總不能以儆效尤,下次,挖掘機就可以直接代替洛陽鏟了。開發商認爲“不挖白不挖”不要緊,怕就怕制度讓他“挖了也白挖”。但這樣的擔心顯然不是多餘:請注意此事中的兩個關鍵語,“鄭州市文物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和“面臨行政處罰的可能”。至此,責罰的層級與“力道”一目瞭然。
今年7月,《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引起輿論熱議,因爲其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喧譁過後,遍查法案,更爲瞠目結舌——因爲根據2002年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都是嚴重的破壞文物的行爲,但該法規定的最高罰款就是50萬元。上位法如此,地方部門“愛開發商如命”,又何苦去“僭越”呢?那麼,不妨樂觀預估一下,因爲“嚴重破壞”,鄭州的開發商也可能面臨50萬元的最高“罰單”——區區50萬元,還是“最高”,十足的魔幻現實主義。
4000多年的文化遺址值多少錢?這個問題對歷史當然有些大不敬的意味。但如果它不能折現,不能罰出痛感與教訓,不能引起制度的反思,那麼多少年後,也許我們就只能在贗品與字面上緬懷歷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