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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顯示:我2008年進長遠鋰科有限公司工作,後擔任車間班長。今年9月30日晚,因違反工作流程,廠裏對當晚當班的員工進行了處罰,4人被各罰200元,我因爲是班長而被開除。現在公司停發了我9月份的工資,說要等我辦完離職手續再發。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戴先生記者調查:接到戴先生的投訴後,記者日前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據戴先生介紹,9月30日晚,他與當班的幾名員工做了兩噸貨,質量合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中《違紀員工懲處管理辦法》附件一第41條的規定,上面並沒有說班長就要開除,最多也只是罰200元。
記者日前就戴先生反映的問題到長遠鋰科有限公司進行了採訪。該公司行政部經理趙女士和生產部經理何先生向記者介紹,此前的9月18日,戴先生帶班時,他下屬員工嚴重違反操作流程,作爲班長,戴先生未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公司對其進行了處罰。但戴先生並沒有吸取教訓,在9月30日晚的生產過程中再次發生違規操作,而在生產記錄中,戴先生並沒有如實記載其違規的情況,而是進行了虛假記錄。
何經理承認戴先生9月30日批次產品質量是合格的,沒有造成直接影響。但他和趙經理都認爲,戴先生帶班時違規操作,並做虛假記錄,對公司產品的口碑有嚴重的影響。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關於因違反操作程序被開除的問題,葉律師認爲,如果用人單位要開除員工,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有明確的規定,而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開除的行爲就是違法。葉律師同時認爲戴先生9月份的工資到現在還不能拿到是“不正常,也是不合法的”。記者謝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