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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作爲世界上精神病學最爲發達的美國,儘管100年來有關精神病患者權益的爭議也層出不窮,但經歷了諸多黑幕與爭議之後,對於精神病人入院治療的規則,也逐漸達成了共識,即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極爲嚴重,不進行治療會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時,才能對病人採取強制入院治療。此外,美國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性治療還形成了一套嚴格的法律法規,並有相應的監管機構。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必須向審查委員會遞交治療機構資料、診斷證明、病人意見書(無論同意或者拒絕)、監護人、家屬意見書,經過審查委員會批准,才能對病人進行強制性治療。而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包括精神專科醫師、心理醫師、護理師、社會工作者、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等。通過不斷立法調整相關政策,不但減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還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權益保障的不斷提高。 (武潔)
武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