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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廣闊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還新增了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規定。(10月24日《新京報》)
很多網絡媒體在轉發這一消息的時候,直接使用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自願』的字眼,這多少有誤讀之嫌。其實大家都知道,精神類疾病不同於肉體疾病,很多時候病人自身因為意識問題,無法『自願』。所以說,用『患者自願』和『依法強制收治』相結合的表述,無疑更為准確。
即便如此,對於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過程中能夠把『自願原則』和由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入院治療』作為收治依據,還是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說其具有『劃時代意義』,也不為過。在公眾的眼裡,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意味著這部法律向著『良法』的方向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在筆者看來,無論多麼得人心,順民意的『良法』,最終還是得依靠不折不扣的執行纔能體現它的『良性』所在,正所謂『良法』還須執行得法。
對於已經歷經26年,期間十易其稿纔姍姍出臺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也同樣如此。比如在三審草案中,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依據,規定必須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而參與審議的專家學者則認為這還不夠,為了避免鑒定的隨意性,應該把最終的鑒定權力交給司法機關,將司法手段作為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其實不管是把最後的鑒定權力交給醫療機構還是司法機構,要避免鑒定的隨意,避免出現『被精神病』的情況,最終還得依靠鑒定標准的完善、鑒定程序的嚴格,尤其需要建立對違法違規鑒定的責任追究制度。現在社會上之所以出現很多『被精神病』的情況,很大程度上就是對作出違規鑒定的機構和人員處罰過輕,甚至是沒有處罰造成的。
對於『違反精神診斷標准,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最新草案制定的懲戒手段包括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者開除,並吊銷執業證書。如果在現實中真的能夠按照這個標准去不折不扣地追究違法違規鑒定者的責任,必然對減少『被精神病』起到積極的作用。
『良法』還須執行得法,對於最新草案中的其他條款規定,也是同樣的道理。說到底,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臺,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保護精神病患者權益的同時,也維護社會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而他們的權益之所以需要保護,是因為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那麼只有從嚴從重追究侵權者的責任,纔能實現維護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