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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陳銅
2011年3月28日晚,朱女士在重慶市主城區一家飯店用餐時發生了意外,價值30多萬元的翡翠手鐲摔成了4截。隨後,她將該飯店告上了法庭。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宣判。
餐廳滑倒價值數十萬手鐲碎了
家住重慶九龍坡區的朱女士,是一家銀行的職員。2009年,她託朋友購買了一隻翡翠手鐲,購買價格爲10萬元。
2011年3月28日晚,朱女士和幾個朋友前往一家飯店吃晚飯。當晚10時許,清潔工張阿姨見大廳食客漸少,於是拿着拖把將大廳的地面拖得乾乾淨淨。隨後在未乾的地面上,放了一塊警示牌:小心地滑。
此時,朱女士從包間裏走出來上廁所。而飯店大廳是去衛生間的必經之路。就在朱女士走到收銀臺轉角處時,一不小心,踩滑摔倒在地,左手也重重地摔在地上。
在法庭上,朱女士說:“我就聽到了手上那隻玉鐲龜裂的聲音。等緩過神來,左手上的那隻玉鐲已經摔成了4大截。”
朱女士隨後撥打110報警,要求民警到現場處理。民警到現場留下證據後,將幾名目擊者帶離現場到派出所作筆錄。
據清潔工張阿姨與該餐廳的服務員小馬在派出所的陳述,她們沒看到朱某摔倒的全過程,但看到她蹲在地上,手裏拿着碎了的手鐲。
對簿公堂責任劃分成爭議焦點
事情發生後,朱女士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該飯店告上法庭,準備以司法途徑解決賠償糾紛。同年4月,當事雙方前往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重慶市珠寶玉石與貴金屬質量監督檢驗站,對摔壞的翡翠手鐲進行鑑定。
鑑定的結果是,朱女士的翡翠手鐲爲:翡翠(A貨)。朱女士同時要求對手鐲完好狀態進行價值鑑定,經一審法院委託的評估公司評估,朱女士的翡翠手鐲在完好狀態下,市場價值爲30萬至40萬元。
法庭上,朱女士稱,該飯店在就餐客人尚未完全離店時就將地面拖得溼滑,應當預見到可能導致客人摔倒的危險性,但並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過錯完全在飯店。理應賠償全部損失,即鑑定手鐲的價值爲35萬元。
餐廳辯稱,清潔工設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雖然存在過失,但履行了一定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朱女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她明知其身上有“價值不菲且易碎”的物品,應當比普通顧客更加小心謹慎,其對“翡翠”的保護義務也應遠遠大於將“翡翠”作爲飾品的普通消費者。
餐廳在這件事上應承擔幾成責任,成爲法庭上雙方激烈爭辯的焦點。
終審判決飯店需承擔次要責任
2012年3月,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飯店在客人尚未完全離店時,就用拖把拖地,應當預見地面溼滑可能產生致客人摔倒的危險性,未能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致使朱女士摔倒致翡翠手鐲破損。雖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不能僅因進行了安全提示,就免除其應承擔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保障義務。遂判決: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和本案具體情況,飯店承擔70%的責任,朱女士個人承擔30%的責任。
飯店不服,上訴至重慶市五中院。
重慶市五中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爲:本案中的翡翠手鐲在個人隨身財物中價值較高且極易損壞,朱女士作爲財產所有權人在佩戴這類飾物時本身應當負有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或是採取爲財產投保等方式分散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朱女士在就餐時並未向飯店明示自己攜帶有價值較高的財物,如要求該飯店對這類財產損失承擔過高的賠償責任顯然超過了其爲朱女士等人提供服務可能獲取的收益,也即超出了其作爲管理人正常能夠預見的範圍,增大了其防控風險的成本。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委託中恆譽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手鐲價值進行鑑定,該公司作出評估諮詢意見書時已考慮了評估基準日的市場狀況,酌情認定翡翠手鐲的價值爲35萬元並無不當。因此,朱女士承擔70%責任,飯店承擔30%責任爲宜。遂對一審判決作出了部分改判,最終判決:飯店賠償朱女士損失10.5萬元、評估費8000元。
判決後,二審承辦法官張雪芳說,朱女士佩戴的翡翠手鐲價值巨大,稍不注意就可能破損,其在就餐前應主動向飯店申報,但其並未申報。雖然該飯店地板溼滑導致原告摔倒,但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也應在其應當預見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所以,朱女士因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而飯店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