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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浦區法院舉行非公有制企業涉訴案件審判白皮書發布會,通報非公企業在設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陳琪 攝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涉訴案件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僅去年,黃浦區法院就受理非公企業涉訴案件近800件,在同期商事案件中佔比高達近八成。
這些紛爭反映出非公經濟蓬勃發展,也反映出一些非公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忽視經營風險,給非公企業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不利影響。
瑕疵設立埋下重重隱患
A美容護理公司是由翁女士姐妹投資設立的私營企業。幾年前,宋女士和華女士約定,雙方分別出資10萬元和5萬元參股經營該公司。
根據有關政策,如果以注冊地房屋產權人名義申請成立公司可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家美容公司在工商登記時,並沒有將宋女士等人登記為股東,而是僅把公司住所地房屋的產權人翁女士姐妹登記為股東。
公司成立後不久,宋女士就因經濟問題與其他幾名投資人發生糾紛,宋女士為此向公司提出要求確認其股東身份,但遭到了拒絕。她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美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堅持認為,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僅為翁氏姐妹,對宋女士入股經營事宜公司並不知情,因此無法確認其股東資格。對此,宋女士也拿不出相關證據。
據了解,像宋女士這樣的『隱名出資』,在非公企業設立過程中並非個案。
『「隱名出資」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黃浦區法院副院長陳建偉告訴筆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協議無法對抗第三人,若名義出資人違背協議,實際出資人雖可尋求合同法上的救濟,但很難獲得對公司所應享有的權益。
不僅如此,筆者在采訪中也發現,大量因『隱名出資』而產生的糾紛中,隱名出資人對公司的股東權完全系於名義股東的個人誠信,雙方之間往往只有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實際出資人甚至面臨無法獲得合同法上救濟的法律風險。
與『隱名出資』損害出資人利益不同,非公企業設立過程中的虛假出資現象則可能蘊藏著更大的隱患。『非公企業股東虛假出資現象的泛濫,將嚴重威脅市場誠信。』陳建偉一針見血地指出,股東虛假出資已成為非公企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由此而引發的權益糾紛也在不斷增加。
陳建偉介紹說,實踐中虛假出資的表現形態並不相同,有的是將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有的是對非貨幣出資不辦理產權轉移、不將出資物交付公司使用等。但實質都是通過虛假出資以獲得真實的股東地位,是企業設立過程中股東的一種欺詐行為,對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權益都將造成損害。
『家族制』管理易致治理失衡
黃浦區法院在調研後發現,目前非公企業在經營管理中,絕大部分都采用『家長制』或者『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企業的經營權、管理權、決策權高度集中於投資者尤其是企業主手中。這種單層次的治理結構在保證經營主體具有充分經營自主權的同時,也顯現出其本身的弊端。
『「家族制」的管理模式在創業初期具有一定的優勢,企業能針對市場變化靈活做出決策,但隨著企業經營范圍、規模的擴大和涉及領域的拓展,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集中不僅造成企業所有者不堪管理重負,而且容易出現公司治理失衡現象。』陳建偉分析說。
美泰公司是一家由梁某一手創辦的家族企業,梁某不僅是公司的股東,還一手打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經過多年努力,企業不斷發展壯大,並又投資設立了環球公司。環球公司仍采用家族式管理,由梁某全家作為股東。
業務范圍的擴大使梁某不堪重負,她決定放手將環球公司交由兒子和丈夫管理。梁某削弱了對環球公司的管理,丈夫和兒子卻逐漸對美泰公司的監督管理采取不配合的態度,拒絕向美泰公司提供任何財務資料及其他重要資料,甚至將環球公司的有關經營管理、財務賬冊擅自搬離公司經營地。
為緩和家庭矛盾,梁某與丈夫和兒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梁某及其丈夫持有環球公司的股份,梁某的兒子及女兒持有美泰公司的股份。本想著公司就此可以重新步入正常發展軌道,不料卻引發了股權轉讓糾紛,最終導致鬧上法庭。曠日持久的訴訟不僅讓一家人反目成仇,更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造成了重大影響。
『美泰公司所采用的「家族制」管理模式在非公企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陳建偉告訴筆者,『家族制』管理不僅容易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衡,而且由於股權結構單一,股權構成上的個體化、家族化、集中化,還將對企業的規模擴張產生不利影響。
管理薄弱頻遭『不白之冤』
上海某機電合作公司是一家非公企業。機電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先生在開展批發業務時,聘請了朋友鄭某幫忙,並任命鄭某為業務經理。由於關系較好,陳先生把企業對外采購、銷售業務委托鄭某管理。
然而,經營過程中,雙方產生了矛盾,企業遂與鄭某終止了勞動關系。之後鄭某利用離職後手上仍存有的加蓋公章的空白采購合同書、介紹信等,繼續以機電合作公司名義從一家供貨商處提走了50萬元的貨物,並以企業的名義出具了收據。不久,機電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貨款5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涉及表見代理的問題,盡管在企業內部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在對外關系上,只要離職人員持有企業加蓋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介紹信等相關材料,足以使相對人相信他有代理權,他的行為即構成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只能由企業承擔。據此,法院最終判令機電合作公司償付供貨商某金屬公司貨款50萬元。
筆者注意到,在黃浦區法院發布的非公企業涉訴情況白皮書中,這樣的糾紛大量存在。
『一些非公企業員工流動頻繁,但企業的後續管理工作卻沒有跟上,造成非工企業「代人受過」的情況頻頻發生。』
為此,陳建偉提醒非公企業,在員工離職時,應及時收回全部空白合同書、介紹信、授權書等,並在第一時間以有效的書面形式通知相關業務往來單位,以避免相關法律風險的發生。
民間融資的巨大風險
幾年前,周女士經人介紹,得知上海有一家茶藝公司為吸納資金擴大經營,正向消費者推銷一種普洱茶投資項目。消費者可委托該公司購買緊俏的普洱茶,並在一段時間後委托該公司進行銷售,從而獲得很高的投資回報。
為此,周女士和其他幾十名消費者一樣分別與這家公司簽訂了普洱茶《委托銷售合同》、《委托陳化儲藏合同》。合同中雙方約定,周女士購買棗香七子餅普洱茶十件,計420片,總共3.2萬元;周女士委托茶藝公司陳化、儲藏滿一年後,由周女士向茶藝公司提出委托銷售申請。茶藝公司在接到書面申請6個月內完成委托銷售。
可之後,茶藝公司並未兌現承諾,僅返還周女士14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茶藝公司存在不實宣傳,具有過錯,故判決解除合同並返還周女士的投資款。
周女士的官司雖然贏了,但之後的執行程序並不順利。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曾委托專業機構對涉訴的普洱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最低價格僅7元,根本無力支付消費者的投資款。茶藝公司還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目前銀行對非公企業的貸款要求一般都很高,一些非公企業在難以向銀行貸到所需資金的情況下,就轉而采取民間借貸、私募、職工入股、引進風險投資者等其他途徑進行融資。』陳建偉不無擔懮地指出,這些融資方式都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在民間借貸中若對借款對象不加限制,盲目擴大至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引進風險投資者更可能會在合作過程中因股份增持、股權結構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旁落他人之手。
『更為嚴重的是,一些企業在沒有抵押物的情況下,采取以互相保證的形式進行貸款擔保。一旦其中的一家企業出現資金鏈斷裂,就會危及到其他互相擔保的關聯企業,造成連鎖反應。』陳建偉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