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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新法確立了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此外,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新法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
精神衛生立法歷經了27年的漫長孕育期,昨日終獲通過,專家稱有望減少“被精神病”現象。
從去年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意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度審議草案,其間無論媒體報道還是社會評議,都把重心放在瞭如何防止“被精神病”上。
如今草案確立的精神病人自願住院原則得以細化和鞏固,贏得如潮好評,怎樣防止“被自願”又成爲議論焦點。
確定“自願治療”原則
新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專家認爲,“自願原則”也是防範別人濫權侵權的第一道門檻,沒有“自願原則”,強勢方隨時可以把他所不喜歡的人送入精神病院。專家呼籲,爲落實“自願原則”,應建立獨立和專業的第三方“異議審覈制”。精神病院不能同時扮演“裁定者”和“施治者”雙重角色,因爲一旦醫院裁定有誤,受害者將面臨無從掙脫的被治療折磨。
爲切實落實“自願原則”,應建立各方均衡的異議與評估機制。
新法規定,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複製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複製病歷資料可能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
與“強制送醫”並不衝突
法律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專家認爲,“自願原則”和“強制送醫”並不衝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療可以本着自願原則,只要他具備完全行爲能力,能夠辨別自己的行爲。但是,對於不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關部門有權力也有義務強制送治,以保障社會公衆的生命財產安全。
有沒有病,誰說了算?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複診程序,並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複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和重新鑑定。
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可能遭遇困難。精神衛生法修改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鑑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鑑定的規定。與此同時,爲防止“錯判”“誤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爲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鑑定的性質,法律也將一審稿中的司法鑑定改爲醫學鑑定,確定了臨牀診斷中醫學的鑑定地位。中國醫院協會維權部副主任鄭雪倩認爲,這一調整更能確保鑑定的客觀性與科學性。
心理諮詢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診治
據瞭解,目前仍有心理諮詢師爲大量患有抑鬱症、焦慮症及其他神經症、兒童青少年精神障礙等精神心理問題的來訪者進行精神分析等心理治療。
新法明確規定,心理諮詢人員發現接受諮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綜合《法制晚報》、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