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十條第四項修改爲:“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