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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開始起草,醞釀20餘年的精神衛生法終於在26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患者住院,強制還是自願?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已達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財政投入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沒能得到有效治療。這意味着未經收治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極有可能出現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另一方面,因種種原因導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醫院的事件屢見報端。
如何平衡社會公共權益和個人權利,做到“有病當治”、“無病不亂治”,是精神衛生法要解決的問題。
對於這一難題,26日通過的精神衛生法給出瞭解決方案——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法律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專家認爲,“自願原則”和“強制送醫”並不衝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療可以本着自願原則,只要他具備完全行爲能力,能夠辨別自己的行爲。但是,對於不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關部門有權力也有義務強制送治,以保障社會公衆的生命財產安全。
有沒有病,誰說了算?
無論是爲了防止健康人被“錯定”爲精神障礙患者,或是不法分子藉口精神障礙逃避法律責任,還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有沒有病”的判斷至關重要。
誰來認定、如何認定精神障礙?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複診程序,並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複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和重新鑑定。
這一規定固然能體現對精神障礙認定的審慎,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可能遭遇困難。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次鑑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長、成本高。此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知力,多次複診、鑑定的程序,既不利於患者本人的診治,又不利於社會公共安全。
針對這些意見,精神衛生法修改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鑑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鑑定的規定。與此同時,爲防止“錯判”、“誤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爲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對於鑑定的性質,法律也將一審稿中的司法鑑定改爲醫學鑑定,確定了臨牀診斷中醫學的鑑定地位。
誰來保護合法權益?
26日通過的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副主任謝斌認爲,精神衛生法必須平衡三種不同權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益,公衆不受病人危害的權益以及病人對自身健康需要的權利。保護病患權益,應當在立法宗旨中得到體現。
保護患者權益,必須發展精神衛生事業。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法律還提出,應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新華社記者胡浩呂諾(據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