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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標示交易價爲2.3萬元的工地臨時建房買賣協議,實際交易價卻是3.2萬元。後由於買家因故退購,與賣家產生糾紛並訴至法院。賣方拿出協議試圖賴賬,但買家最終出示收款條,讓事實水落石出。日前,西青區法院一審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合法有效,房子不能退,交易價格應以合同上約定的爲準,判決陳某返還王某9000元。
陳某在一處工地上建造了50平方米的活動板房。2011年10月,王某找到陳某欲購買,二人簽訂買賣協議,約定價格爲2.3萬元,但王某實際給了陳某3.2萬元。王某準備利用活動板房開小賣部,後因故未成,其找到陳某要求退錢,陳某不同意。
王某將陳某告上法庭,王某表示,所購房屋系違法建築,陳某隱瞞事實,雙方協議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請求法院判決買賣協議無效,陳某返還現金3.2萬元。陳某辯稱,活動板房就是工地上的臨時建築,雙方簽訂合同時王某是清楚的,自己只收了2.3萬元,買賣協議有效,應繼續履行。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買賣協議書,雖然合同約定的標的是房屋,但是該房屋實質是臨時搭建的活動板房,非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原告的購買目的是進行小商業經營,追求的是在特定時間、環境、區域內的使用價值,雙方的行爲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等價有償原則,法律對此並無禁止性規定,應認定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法院認爲,被告認可只收取2.3萬元,但原告提供的收條中載明收取了3.2萬元,因此被告意見不予採信。被告在實際收取3.2萬元的情況下,又書面約定活動板房價格爲2.3萬元,按照書證的證據力大於言詞證據的證據力的原則,應認定價格爲2.3萬元,被告應返還多收取的9000元。而原告購買活動板房後,未能按照預期設想使用,非被告責任,經營風險由原告個人承擔。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現金9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