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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蘇州10月27日電(記者羅 斌通訊員徐 澄)今天,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頒佈實施《關於開展裁判式調解的實施意見(試行)》,標誌着該院探索半年之久的裁判式調解模式初步確立。
今年3月,在吳中法院審理的一起法律適用比較複雜的勞動保險糾紛中,雖然案件調解結案,但由於審理中並沒有明確一種規則,承辦法官對類似案件的處理仍感到困惑——這種情況之前也有發生。
吳中法院領導決心改變調解一定程度存在的“和稀泥”情況,克服其模糊法律評判、弱化法律規則的缺陷,探索糾紛和諧化解與規則之治的契合之路。隨後,該院審委會研究決定:探索推行裁判式調解,即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調解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要求,將辯法說理貫穿調解全過程,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單設調解確認理由宣示程序,將法律評判與是非界定向當事人告知後再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並在調解協議主文之後置入調解確認理由(即“本院認爲”部分),以體現規則的剛性和法院對調解協議的依法審查與確認。
爲規範適用裁判式調解,經半年探索、總結與多次徵求上級法院和民事訴訟法學界的意見,吳中法院出臺了《關於開展裁判式調解的實施意見(試行)》,對該調解模式的適用原則、適用範圍、進行程序、文書格式及語言表達進行了規定。自今年5月25日第一起裁判式調解結案至今,吳中法院已在近百起案件中適用了該調解模式,約佔同期調解結案數的10%。而據該院對從其去年民商事調解案中隨機抽取的100件案件的研究,可以或應該置入調解確認理由的有43件,即佔43%。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爲,即使只有30%的調解案適用裁判式調解,那對完善調解制度也有着實質性和方向性意義。
吳中法院探索的裁判式調解初步得到社會肯定。一起調解案中作爲被告的江蘇海特爾機械有限公司近日專門發來感謝信,稱讚吳中法院法官在調解中的辯法析理和在調解文書上附加調解確認理由的方式,使雙方“最終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握手言和”。許多律師也稱讚這種調解模式對他們代理案件有指引作用,也使他們更容易“向當事人交差”。
據悉,10月下旬,爲客觀、準確掌握法官對裁判式調解的真實態度,吳中法院對該院從事民商事審判的34名法官進行了有16個相關問題的無記名問卷調查。經統計,絕大部分法官對裁判式調解的社會指引、規則宣示及和諧結案的功能持正面看法。而該院也準備逐步、科學地提高裁判式調解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