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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 浩通訊員李 衛唐德星)日前,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針對部分民事案件被告接到法院開庭傳票便轉移財產,使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現狀,採取將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歸口執行局統一辦理的措施,此舉最大限度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瞭解,該院本着力克“執行難”的宗旨,將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歸口執行局統一辦理,當事人起訴立案後即可申請訴訟保全。因訴訟保全須在受理後48小時內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被告在收到開庭傳票後不便及時轉移財產,而一旦被告的財產被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很多人自然而然會想到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甚至願意庭前和解,就算案件最終經過法院判決,進入執行階段,也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降低了執行難度,有力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此舉受到當事人一致好評。
今年下半年以來,該院執行局共完成業務庭移送的財產保全案件7件,涉案標的額達150萬元。保全涉及的財產範圍廣泛,包括車輛、存款、股權、債權等動產,房屋等不動產。保全措施的及時、準確實施,使得以前被動的尷尬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變,既提高了案件調解率,也提高了案件執結率,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