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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依法維權意識的增強,訴訟日益成爲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然而與此同時,藉助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現象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虛假訴訟不僅擾亂了國家正常的審判秩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嚴重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基於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年來加強了對規制虛假訴訟工作的調研,並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僞造合同漲提成離職經理受刑罰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6000元。”今年5月28日,在海淀法院第二法庭,審判長張鵬正在對一起涉及虛假訴訟的詐騙案件進行公開宣判。由於近年來虛假訴訟頻現,數量日益上升,此案引起了普遍關注。
2007年4月,王某應聘到某公司擔任零售經理一職,負責經營建材潔具。一年多以後,該公司與王某解除了勞動關係。
2009年3月,王某持僞造的銷售合同及含有業務提成條款的勞動合同向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業務提成款80萬元及拖欠的經濟補償金20萬元。同年4月,仲裁委裁決公司向王某支付各項費用近80萬元。
在仲裁中獲勝的王某仍心存不滿,2009年5月15日,他向海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績效工資及經濟補償金90萬元。承辦法官陳昶屹發現王某提供的證據存在破綻:合同約定拉來業務就能提成4%,而不是業務款繳付後才能提成,這明顯不符合常理。於是在開庭中,他反覆向某公司確認合同的真實性。
而同時,某公司發現王某提供給仲裁委的合同是僞造的,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09年8月,考慮此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中止了民事審理。
2011年10月26日,公訴機關向海澱法院就王某涉嫌詐騙一案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提供的所謂“勞動合同”與該公司使用的正規合同有明顯不同,且公安機關從王某住處起獲了蓋有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勞動合同書及筆記本電腦,並從該電腦中查出與涉案勞動合同書格式、內容一致的電子文本。綜合該案其他證據,法院認定涉案勞動合同系王某僞造,認爲王某使用僞造的勞動合同虛構事實,要求公司支付鉅額賠償款,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因對一審判決不服,王某提起上訴。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一案的宣判,對那些以身試法、爲達到非法目的提起虛假訴訟的犯罪分子及潛在人羣,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張鵬說,“這對於遏制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爲有着重要意義。”
-連線法官
虛假訴訟凸顯職場誠信危機
據悉,對王某這種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爲人以詐騙罪判處刑罰,這在海淀法院尚屬首次。爲了進一步瞭解勞動爭議案件中虛假訴訟的相關情況,記者採訪了該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張江洲。
“2010年初,海淀法院成立了專門的勞動爭議審判庭,在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集中審理的過程中,我們接觸到了許多虛假訴訟的情況。”張江洲說。
據張江洲介紹,勞動爭議案件中出現的虛假訴訟主要表現形式爲:原、被告雙方串通轉移公司財產。比如員工起訴公司要求集中支付工資獎金100萬元,公司在審理過程中也表示同意,法院作出判決後公司就將此款項用於給員工發放工資、獎金。因爲工資應優先支付,所以這種方式就可以規避債務受償,實質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部分員工利用在職期間參與管理的便利,在離職時拿走用人單位留存的勞動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紙張上私自加蓋單位公章,之後起訴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相關提成、獎金等。另外,代理人濫用代理權,僞造代理協議擅自提起訴訟,獲益歸自己所有。如仲裁程序結束後,代理律師利用掌握的相關材料,未經勞動者允許擅自提起訴訟。
“虛假訴訟的出現,凸顯了當前勞動關係中的信任危機和誠信危機。”張江洲認爲,“但即便在訴訟中發現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我們也沒有充足的理由認定行爲人犯罪,就無法採用發送建議函的方式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爲人進行調查。”
在沒有建立有效的銜接機制之前,勞動爭議審判庭採取了多項舉措從源頭上預防虛假訴訟的出現,確立了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雙保護原則”,即在審理案件時,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持社會公平秩序基礎上的勞資利益平衡。特別是因企業管理不規範導致個別職工濫訴的情形,法院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利益一致性出發,加大調解力度,最大限度緩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與對立情緒,並進一步深化“法官回訪、行業校正”制度,加大對相關行業的司法指導力度,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規避搖號花樣多竟拿法院作工具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頒佈實施,要求北京市小客車車輛牌照必須通過搖號方式取得,一時間出現了一“號”難求、“有錢也買不着車”的局面。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及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正因如此,有些人打起了法院的“主意”。
2011年8月,毛先生持一張借據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該借據中寫明,利先生於2010年4月10向毛先生借款5萬元用於資金週轉,承諾於2011年5月23日前償還借款。還款期限屆滿後,毛先生多次追討無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利先生表示同意毛先生的訴訟請求,但是手上沒錢,希望能用僅有的一輛桑塔納轎車抵消這筆欠款。承辦法官莫泰京見雙方的調解意願如此之高,而且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便覺得事情沒有那麼簡單。“我就相關的借款細節分別詢問了雙方,結果發現雙方述說的並不一致。”莫泰京說,“這就更讓我提高了警惕。”在莫泰京的進一步縝密詢問之下,毛先生和利先生終於露出馬腳,均承認虛構了借款關係,想通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達到車輛過戶的目的。法官識破了這是一起虛假訴訟以後,向雙方釋明瞭不利的法律後果,毛先生撤回了起訴。
-連線法官
取號牌,手段要得當
“只要仔細詢問當事人事實經過,深究細節,審查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很容易就能分辨訴訟的真實性。新政實施以來,我們在2011年就發現了近20起這樣類型的虛假訴訟案件。”莫泰京這樣介紹說。
在虛假訴訟被發現後,法院會如何處理呢?“一般都以批評教育爲主,當事人被發現後也都撤回了起訴。”莫泰京特別指出,如果當事人態度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對個人科處1萬元以下的罰金,對單位科處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實行拘留15天。
爲了更好地識別此類虛假訴訟案件,海淀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特點進行了總結:第一,虛構訴權要件。當事人爲了利用審判權的權威來達到訴訟外的非法目的,往往虛構訴權要件,表現在捏造事實和僞造證據等方面,如虛構借貸關係、買賣合同關係、抵押關係等。第二,對案件事實無爭議,調解意向高。爲了儘快取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此類案件當事人之間基本沒有對立情緒,被告往往在法院通知其應訴階段就表現出極大的調解意願。第三,目的指向明確。此類案件當事人應訴態度和應訴行爲往往比較積極,配合法院工作,並明確告知法官想通過車輛清償債務的調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書中註明辦理車輛過戶的相關事宜。
“近年來,北京相繼出臺了房產、機動車的限購令。每當新政出臺的時候,我們都會及時關注,以便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能綜合考慮,避免讓當事人鑽法律、政策的空子。”莫泰京說,“我們的工作還是有成效的,對幾起虛假訴訟的案件進行集中宣傳後,當事人在我們法院這麼做的很少了,而且也推動了相關政策的調整。”
據悉,2012年1月1日,修訂後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開始實施,該細則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該規定的出臺,徹底封堵了個別人利用法院騙取小客車指標的途徑。
-問題與對策
制度疏漏是主因組合出擊更關鍵
虛假訴訟在實踐中屢禁不止且有漸增勢頭。2010年8月至今年4月間,海淀法院立案庭在訴前審查過程中即發現65件虛假訴訟案件。而即使立案階段已做過首輪排查,審判階段仍發現爲數不少的虛假訴訟案件。2011年7月至今年3月間,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在審理的69件民間借貸糾紛中,發現8件案件存在當事人僞造借款協議、串通借款事實,以通過訴訟實現不正當目的的情況;該院山後法庭同期審理的45件離婚糾紛中,有7件存在當事人一方虛構借貸關係試圖轉移財產的情況。
從表現形式來看,虛假訴訟在立案、審判及執行階段主要集中於三種類型: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類,如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等,具體表現爲債務人與他人合謀虛構債務,達到不負、少負債務,或多分財產的目的;獲取非法利益類,如拆遷過程中,行爲人爲達到增加房產面積或者貨幣安置款的目的而進行虛假確權、虛假析產的案件;以訴訟爲手段掩蓋不當目的類,常見於規避搖號、限購房屋政策等的債務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
違法成本過低,應對方式被動滯後
“儘管民商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並不少見,但對於製造虛假訴訟的相關人員進行刑事制裁的情況確實少之又少。”海淀法院法官張鵬認爲,制度疏漏是虛假訴訟現象愈演愈烈的主因。
據悉,現有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對虛假訴訟行爲的預防、排除和懲處機制有待完善,其侷限性表現爲:
“巨大利益誘惑和較輕成本負擔之間的顯著落差,直接導致道德因素已無法抑制虛假訴訟的發生。”海淀法院法官張璇進一步解釋道,我國並未明確規定實施虛假訴訟行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加大了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處罰力度,但處罰規定只針對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等幾類行爲,而對於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行爲仍然缺乏制約,懲罰力度過弱。
海淀法院課題組成員魏緯告訴記者,案外人救濟渠道不足也是制度疏漏的重點體現。儘管執行異議訴訟制度已經確立,但虛假訴訟導致案外人權益受損的具體情形,雖包括但並不僅限於案外人對原審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利主張。此外,在案外人被認定爲非原審案件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情況下,案外人在再審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如何列明、案外人的訴訟權利如何體現,現有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也未作明示。
另外,現有制度在與虛假訴訟進行博弈的過程中,一味採取圍追堵截的消極處理方式,應對方式被動滯後,很難從源頭上根治虛假訴訟的發生。
端正訴訟觀念,加大違法懲罰力度
“近年來,海淀法院一直致力於全方位防範、打擊虛假訴訟,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採取了一系列司法應對措施。”海淀法院院長魯爲這樣向記者介紹。
從對海淀法院相關課題組成員的採訪中,記者獲悉了該院規制虛假訴訟的一些具體做法:
端正訴訟理念。在法院大廳和立案室設置禁止虛假訴訟的告示,向當事人發放訴訟風險告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虛假訴訟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法官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嫌疑,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風險,詢問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將相關對話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依法辦案,制定辦案要點審查規範。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的每個環節都要嚴格依法、依程序辦理。對於經常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案件類型,由經驗豐富的法官總結歸納出辦案要點審查規範,細化法庭審查過程中應明確的問題,以指導青年法官辦案,最大限度地彌補疏漏,避免讓別有用心的當事人有機可乘。
信息共享,構建完備的信息查詢系統。建立立案、審判、執行部分的聯動合作機制,如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的,應作出重點提示,提醒其他部門予以重視。此外,加強身份查詢系統和案件信息查詢系統的建設,實現對當事人身份及訴訟標的的檢索功能,防止原、被告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參加訴訟,防止當事人利用訴訟對同一財產進行轉移。
加大對虛假訴訟當事人的追究、處罰力度。在當前虛假訴訟越來越多、訴訟標的越來越大的情況下,爲維護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對虛假訴訟產生嚴重後果的應當通過刑事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多次參與虛假訴訟的律師等相關人員可進行通報,提高虛假訴訟的識別效率,必要時可向司法局、律師協會等相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對相應人員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