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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一些詐騙、盜竊、敲詐勒索等財產犯罪也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給人民羣衆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司法實踐中常遇見詐騙等侵財類犯罪案件,此類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得到彌補解決,妨礙了司法公正,影響經濟平穩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2009年至2011年,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共受理金融、合同詐騙犯罪案件6件7人,其中信用卡詐騙2件2人,合同詐騙3件3人,保險詐騙1件2人;涉案的7人均構成犯罪。筆者結合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爲應從社會預防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監控,司法機關加大對金融詐騙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以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從刑事司法實踐看,金融、合同詐騙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主要有:
1.使被害自然人經濟狀況瞬時走向低谷或“雪上加霜”,個別案件的被害人被迫選擇自殺或長期出逃之路,有的被害人因家庭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精神出現了失常,永遠不能過正常人的生活。
2.使被害單位經濟蒙受極大損失而一蹶不振,尤其是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因被騙數額大,可造成經濟實力較弱的企業破產,產生一系列潛在的不安定因素。
3.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遭受嚴重破壞,使部分羣衆誤解國家法律政策的相關規定而產生對政府的不滿;而那些經濟上佔到便宜的被告人拒不退贓時出現了“犯罪人肌體僅受幾年牢獄之苦,生活卻得數十年安逸”的不公正社會現象。
通過調研分析,金融、合同詐騙犯罪案件不斷出現的原因:
1.金融管理鬆弛。表現爲金融和其他單位內部調控不力、監管不嚴、產權約束機制不健全、金融治理機制不完善等,從而不能有效遏止金融違法違紀或犯罪行爲發生。
2.對金融、合同詐騙犯罪的司法打擊不力。表現爲:犯罪數額大,查實難度大;辦案阻力大,取證和追贓難;辦案人員素質不高,對複雜疑難的犯罪案件不能準確定性和適當量刑。
3.犯罪人貪利性強,對金錢抱有強烈的貪慾,且罪責感較輕,僥倖心理嚴重,這些人爲了迅速“致富”便越軌鋌而走險去犯罪。
4.被害人或被害單位相關人員貪圖小便宜思想嚴重,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和防控心理,防範意識淡薄,在經濟活動中違規交易,導致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犯罪案件不斷髮生。
遏制金融、合同詐騙犯罪的對策:
1.儘快建立以誠信爲中心的市場經濟倫理體制,培養人們心中的誠實、信用思想,使社會人羣在交易中自覺遵循“公平、守法、誠信”的原則。
2.對金融市場和日益發展的物流市場不遺餘力地大力整治。禁止亂集資,規範同業拆借行爲,嚴格結算紀律,依法簽訂合同,將簽訂合同與標的實物相對照作爲買賣的一種良好習慣,儘可能不使漏洞產生。
3.發揮刑事法律調整保護功能,加大對金融、詐騙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在對犯罪分子就高不就低量刑的同時,加大對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的適用,多措並舉,加大追贓力度;公安、檢察、法院、金融被害單位應相互配合做好贓物追繳工作,盡一切手段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便宜;尤其是審判部門應迅速建議最高審判機關出臺司法解釋將追贓作爲判決主文予以確認,賦予以強制執行力,通過強硬法律手段追繳。
4.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增強守法經營意識。人民法院積極發揮能動司法作用,搭建全方位載體做好有關法制宣傳,彌補制度的漏洞,加大對羣衆依法維權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羣衆自我保護能力的同時,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給犯罪分子心理造成強大的震懾,以此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作者單位: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