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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該院公開開庭審理假釋案件。
近年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案件過程中,積極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結合審判實踐,主動發揮能動司法職能,創造性地建立起一套假釋案件審理機制,在假釋開庭審理程序、促進執行及和解、未成年犯假釋一體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引入矯正機構和保證人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司法解釋,要求從今年7月1日起,全國法院對6類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實際上,當各地法院開始摸索相應開庭審理程序規范時,北京一中院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假釋開庭審理的規范制度,並創造性地將社區矯正機構、監督保證人納入假釋案件公開庭審程序之中。
在該院進行的假釋公開審理中,參加庭審的人員包括提請對犯人假釋的監獄管理人員、對假釋負有監督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假釋案件的社區矯正機構代表以及作為假釋案件監督保證人的罪犯近親屬等各方面人員。
據該院清河法庭庭長賈連春介紹:『流程包括四階段:第一階段由審判長查明罪犯身份並告知相應權利。第二階段開展法庭調查,由提請機關代表宣讀提請假釋建議書,然後提請機關代表、檢察員、假釋案件的社區矯正機構代表和監督保證人分別對罪犯進行提問,接著進行舉證、質證。第三階段是法庭辯論,由提請機關、罪犯、檢察員、假釋案件的社區矯正機構代表和監督保證人依次發言。第四階段由罪犯做陳述,最後由檢察員發表檢察監督意見。』
在一次公開審理假釋案件後,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法院特邀監督員們一致認為,公開審理程序充分體現出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司法活動的人文關懷,既可以提高各司法職能部門對假釋工作的重視程度,又可以通過程序公開促進實體公正,真正貫徹公開透明的審判原則,還作為監所與社區矯正等機構的紐帶促進了假釋人員更好地回歸社會。
破解財產判項執行難
刑事案件的財產刑執行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北京一中院利用假釋案件審理來規范財產判項的執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據了解,在一起假釋案件中,承辦法官於宏偉查明該罪犯獄內消費水平較高,家庭經濟條件寬裕,但卻一直未履行附帶民事賠償,法官當庭對該罪犯進行了釋法工作,明確向其說明『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假釋時將從嚴掌握』,庭審結束後罪犯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12萬元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被害人方親自到法庭面求法官對罪犯予以假釋,法庭最終裁定准予該罪犯假釋。該案審結後,其示范效應在監獄內體現,許多擬提請假釋的罪犯均自動履行了涉及財產的判項,既維護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為國家和被害人挽回了經濟損失,促成了被害人與罪犯的和解。
該假釋案件的審判效果也獲得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於今年舉辦的全國刑罰執行工作培訓會上,將該案作為優秀案例介紹給大會,並評價該案的處理是『一個創舉,應予肯定並值得推薦給全國各省份借鑒、學習』。
在審理假釋案件中,該院對於部分提請假釋但確實存在履行困難的罪犯,協同檢察機關及監所,還創造性地開展分期還款協議方式促成相關判項的執行。
朱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北京一中院在審核其假釋申請材料時,發現朱某有附帶民事賠償沒有履行,但其家庭困難,短時間內很難履行賠償。在法院、檢察院及監所的協調主持下,最終朱某與被害人達成協議,被害人同意朱某假釋,而朱某也承諾出獄後積極工作,以分期還款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補償,直至最終還完所有賠償金。
『四關』、『七必須』防差錯
該院結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負責審理假釋案件的法官提出了具體要求,即嚴把『四關』、『七必須』。
『四關』是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事實情節關;假釋時間、幅度關;閱卷合議審批程序關及法律文書關。
『七必須』包括教育改造事實認定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認定重大獎懲如嘉獎、立功、重大立功的證據材料需達到確實、充分;所有采信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有證明力;審批表和建議書必須准確無誤;評審內容、證據材料、結論必須前後一致;重大獎懲、立功、重大立功證明材料必須具體、詳細,防止簡單化、格式化;提請假釋幅度必須與悔改立功表現相適應並符合假釋工作的有關規定。
馬某因家庭瑣事與其妻發生口角並將妻子殺死,被判刑後一直在某監獄服刑。該院在審理馬某假釋案件時,發現呈報的假釋提請材料中沒有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在組織開庭審理過程中,細心的法官向馬某詢問被害人父母也就是其岳父母的名字,結果馬某竟然說不出。通過法官詳細核查,又發現馬某自2011年獲得可提請假釋的兩個獎勵後,勞動成績滑坡,這實質是一種為了假釋而掙分掙獎的投機改造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很難保證其出獄後不再發生違法行為。最終,監獄機關在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建議下撤回了假釋提請。
近兩年來,北京一中院審理的假釋案件均無當事人投訴,無檢察監督異議,無涉訴信訪。
『釋前釋後』全方位護航
針對未成年罪犯的假釋工作,該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在實踐中摸索出一套在假釋工作中全方位保護未成年犯利益的做法,對未成年犯進行裁定假釋前的『釋前調查』和裁定假釋後的『釋後回訪幫教』,提供『釋前釋後』全方位護航。
『釋前調查』是在假釋案件審理階段,法官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動態、悔改認識、家庭背景情況和社區矯正情況,對假釋後再犯罪的可能性進行評價,綜合判斷其是否能夠予以假釋。
今年7月,就外省籍未成年犯張某的假釋案件,一中院法官曾遠赴河北開展釋前調查。談到釋前調查的意義,負責該案的法官賴琪介紹說:『未成年犯能否在合適的節點離開監所並重新融入社會,決定了他們今後的命運發展,我們在決定假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只要對孩子有益,我們多做些工作是值得的。』
『釋後幫教』是在假釋後的一系列幫助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的活動,案件承辦法官結合犯罪的成因,找准矯正點,有針對性地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護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街道等基層組織制定矯正幫教措施,了解未成年犯假釋後的學習、生活、工作情況,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他們面臨的困難。
今年9月,該院又首次聯合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大興區司法局三方共赴北京市大興區陽光中途之家,對大興區部分未成年假釋犯進行回訪幫教,這是北京一中院在建立人民法院與監管機構、社區矯正機構之間的幫教聯動機制方面的又一次突破性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