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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輕微刑事案件增多導致相對不起訴適用逐年增加的現實,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對2006年以來辦理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一些侵財類案件,特別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往往涉案價值不大,有些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訴後被法院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的甚至僅被判處罰金。該院認爲,對這些犯罪人員來說,定罪將極大影響其將來的就業、教育、生活等,對於社會的穩定存在一定的隱患,但如果簡單地對其適用相對不起訴,則又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教育。2011年,該院決定進行訴前考察制度的探索,爲慎重起見,將考察對象限定爲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該院成立專門的訴前考察案件審查小組,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案件專門負責審查辦理。對於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徵求各方對檢察機關開展訴前考察的意見,特別是充分聽取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見,然後將案件提交科室集體討論,最後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是否適用訴前考察。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訴前考察的,由承辦人徵求其意見,對於同意參加訴前考察的,進行訴前考察。
該院制定了《訴前考察制度試行辦法》,規定訴前考察人員在考察期間,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安排參加義務勞動,學習法律法規,通過勞動、學習,寫出每天的心得體會,使其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以達到懲戒、教育、改造、預防的目的。對於考察對象要建立個人檔案,將個人基本情況、義務勞動情況、學習法律情況及每天的心得體會等歸入檔案。在規定的考察期限結束後,考察部門出具訴前考察人員考察情況評價鑑定表,該表主要有接受訴前考察人員的書面自我鑑定、自我評價;考察機關對訴前考察人員在考察期間的各個方面的表現所出具的鑑定意見。
在考察過程中,發現考察對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考察規定、不積極配合等情形的,可以提前終止訴前考察,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考察結束後,考察人員根據考察對象的表現寫出考察情況評價鑑定表和參考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對充分肯定其表現的,公訴部門提出對考察對象進行相對不起訴的建議,提請院檢委會研究決定;反之,則建議將案件提起公訴。
在一年多的訴前考察制度探索中,該院注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有利於其悔過自新、迴歸社會,同時爲貫徹落實修改後刑訴法中附條件不起訴等規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該制度具有教育和警示等作用,增強了案件處理的靈活性,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