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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萬琳2009年1月,業主鍾某與新餘永康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鍾某2010年1月開始沒有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認爲,他們爲鍾某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鍾某應支付拖欠的物業費1590元。對此,業主鍾某則認爲,其家裏價值5000餘元的電視機被盜,物業公司對外來人員和車輛登記、定期巡邏等未盡到安保義務,因此不應交納物業管理費。
近日,江西省分宜縣法院對此案調解後,鍾某支付給物業公司服務費954元。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物業服務公司應對業主反映的問題及時改進,從而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業主對因物業公司未盡到安保義務造成財產被盜的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但不能因財產被盜而作爲不交物業費的理由。經法院組織調解,物業公司認識到自己物業服務存在的問題,表示同意減除一年的物業費,業主也感到物業管理的不易,表示不再主張財產損失的賠償權利,從而達成了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