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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許震寧)將於12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前天在本報全文公佈。昨天,市規劃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這一地方性法規立法的必要性、亮點等作了說明。
“此次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理順了我市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在規劃管理體制上,賦予高淳、溧水兩縣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相對獨立權限。”這位人士說,即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高淳縣、溧水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但需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同時,繼續保留對區規劃主管部門的部分授權,即區轄範圍內的個人建房以及200平方米以下符合條件的單位建房,授權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條例》還明確了我市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及審批制度。“《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原分區規劃,但對我市這樣的特大型城市,顯然操作性不強,也不能體現規劃的科學性。”這位人士說,爲此,《條例》規定了我市可以編制片區規劃,作爲城市總體規劃下指導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下位規劃,以使得我市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更加科學、更加體現南京特色。
明確了建設工程造價標準是《條例》的又一亮點。由於相關法規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按照土建造價進行處罰,標準偏低,不利於嚴厲打擊違法建設。爲改變這一狀況,《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包括建設項目的建築、安裝、材料等工程綜合造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工程造價進行評估,作爲處罰依據。
作者:許震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