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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嶺幼兒教師顏某虐童一事引發社會關注。結合近年來多起幼師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籲,我國刑法應當儘快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虐童行爲予以犯罪化。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等專家說,虐待兒童是靜悄悄的犯罪,其身體傷害通常不嚴重而心理、精神傷害尤其是對成長的負面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如果不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並確定嚴厲的刑罰後果,此類行爲必然層出不窮。
浙江溫嶺24日發生一起民辦幼兒園老師雙手拎男童雙耳、致其雙腳離地的事件。相關照片在網上曝光後,當事老師顏某即被辭退,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發社會爭議,“爲何不是故意傷害或虐童罪”?
據溫嶺當地公安部門解釋,我國刑法沒有“虐童罪”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員,幼兒不屬於教師的家庭成員;“故意傷害罪”則需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結果。還有人提出,應使用“侮辱罪”這一罪名,不過這需要受害人一方直接向法院自訴。
“在國外,虐待兒童的行爲是法律的高壓線,而在中國還是一條虛線——雖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處罰疲軟。”姚建龍說。
據瞭解,中國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規定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但是對於什麼是虐待兒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也不認爲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爲也屬於虐待。
姚建龍介紹說,目前中國的刑法中沒有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兒童行爲沒有造成死傷後果,按照現行刑法將很難追究大多數虐童者的刑事責任,即便這種虐待兒童行爲的性質十分惡劣。
據瞭解,過去在類似案件中,司法機關經常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發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數十下耳光的女教師被處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浙江溫嶺警方這次打破慣例,主動去找罪名,值得肯定。期待此案能夠創造一個沒有死傷後果的情況下追究虐待兒童行爲人刑事責任的判例。”姚建龍說,關於尋釁滋事罪名,溫嶺虐童案基本符合:主觀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動機,客觀上有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爲。但至少也有兩點牽強:毆打對象是特定關係人——學生;行爲實施地爲相對封閉的教室,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還是兒童的身心健康而非社會管理秩序。但這已經是相對最合適的罪名及可基本成立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