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王傳虎外表溫文爾雅,卻有著軍人般的堅定執著。他常說,法庭是不見硝煙的戰場,只有敢想敢說敢做,做最細致最充分的准備,纔能打下來一場場硬仗。量體裁衣的個性化方案和深入細致、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讓他在訴訟中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客戶和當事人的廣泛贊譽。
王傳虎每年要辦100多件案子。在他看來,當事人的委托是沈甸甸的責任、信任和期待,他們渴求律師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和各式各樣的麻煩事。每一次當事人來找他時,他都不急於接下案子,而是先和當事人坐下來了解案情,詳細分析、具體剖析,探尋最佳解決方案。他認為,同樣一個案子,每個人的思路都會不一樣,怎麼巧妙地化解不同矛盾,擊破各個障礙,考驗的是律師的能力和膽識。
運用被告證據支持己方主張為受傷農民工討公道
王傳虎說,作為律師他也時常會遇到維權困難的情況,何況那些不懂法律的弱勢群體。所以每每遇到有法律難題的當事人,王傳虎總會全力相助。不久前,一名受傷的農民工為了索賠問題找到王傳虎。這個農民工來自湖南,在同鄉的介紹下到天津一個建築工地跟隨工頭吳某打工。剛剛一個月,他就在一次工作中不慎從工程大樓的17樓摔到14樓,肩胛骨、臉部等多處受傷。事故發生後,吳某及建築公司一直推卸責任。農民工張某一次次找到相關單位,對方均以與自己無關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走投無路之下,張某找到王傳虎求助。了解張某的情況後,王傳虎當即決定為他無償提供法律援助。
憑著多年執業的經驗,王傳虎意識到如果只起訴包工頭吳某,那麼即使案子最終勝訴也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吳某作為個人根本沒有能力賠付張某的全部損失,只會讓張某空歡喜一場。為此,王傳虎認為應當將施工單位某建築公司也列為被告,這樣纔不至於讓張某最終只拿到一張法律白條。案子起訴到法院後,施工方當即提出自己在此案中沒有過錯,其根本不知張某為何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王傳虎在對案情進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後提出,施工方承包工程後,又將工程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吳某,這在法律上應視為非法轉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總承包方要和其非法轉包的對象承擔一系列連帶責任,這其中就包括施工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被告施工單位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法律關系已經十分明確,但訴訟過程中,又出現了另一爭議焦點,即張某是否為建築工地的施工人員。公司方在庭審中一再否認張某的身份,並列舉了民工工資發放表、勞務糾紛解決協議、施工合同等證據證明張某與公司方無關,而吳某則據實陳述了以公司名義帶領張某在工地乾活的事實。這時被告建築公司出具的“勞務糾紛解決協議”引起了王傳虎的注意,協議中吳某以包工頭的身份與公司就民工工資等做了結算。這份協議與吳某的證言不謀而合,公司方可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這份協議足以認定公司方將工程非法分包給吳某的事實。王傳虎巧妙地運用被告的證據,支持了己方當事人的主張。最終,在王傳虎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求,張某獲得了10萬餘元的賠償款。
是“侵佔”而不是“盜竊”二被告人重獲自由
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永遠是刑事法庭上辯護人與公訴機關博弈的焦點。王傳虎認為,在面對強大的公訴機關時,辯護人不僅要做大量的案前准備工作,更加重要的是要依據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對涉案罪名的內涵與外延有深入的理解。王傳虎曾經代理過一起刑事案件,成功駁倒了公訴機關對罪名的指控,使得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被告人恢復自由身。
2005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索某各駕駛一輛“解放”牌大貨車,從某港貨運公司提取空的集裝箱時,誤將暫時被海關查封並存放在空箱內的91包皮衣(共2773件,價值人民幣110餘萬元)運出港。二人發現無意中提出了這麼多皮衣,當時沒有考慮歸還原主,而是由李某租車於當日將贓物運至外地老家,藏匿在其妹夫家。為此,當月15日、16日,被告人李某、索某相繼被警方抓獲歸案,贓物被追回。後公訴機關以二被告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由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如果罪名成立,李某、索某將面臨“無期徒刑”的刑罰。作為第一被告李某的辯護人,王傳虎感到責任重大。通過反復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王傳虎發現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所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實沒有問題,但將涉嫌罪名定為“盜竊罪”卻是有偏差的,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並不是盜竊,而是侵佔。
王傳虎提出,李某和索某起初並沒有盜竊的故意,兩人去取箱子時無意間領錯了,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佔有了一箱皮衣。而且,二人僅負責提取空箱,至於哪個箱子被放置在自己車上,二人不得而知,更是無法控制的。因此,最初李、索二人並沒有盜竊的起意,客觀上也沒有能力支配“被盜物”,根本談不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此外,根據法理,盜竊罪最核心的行為系通過秘密手段變“他人佔有(所有)”為“自己佔有(所有)”。本案中,佔有並不是非法或秘密的,而是港區工作人員誤將有存物的“空箱”轉移至二被告人處,李某、索某是在發現之後纔佔有財物的,也是從此刻開始,二人纔想要佔有財物,並將財物轉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李、索二人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故應以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王傳虎與公訴機關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從案件事實到法律、法理進行了深入透徹的分析。最終,法院采納了王傳虎的辯護意見,依法認定二被告人盜竊罪不成立。由於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告訴纔處理,該案被害人並沒有告訴,因此法院裁定該案終止審理,被告人重獲自由。
是“巨大”而非“特別巨大”兩種認定量刑幅度大不同
還有一起刑事案件讓王傳虎深感關注細節的重要性。這個案子的被告人李某在單位工作時,趁工友休息之機竊走單位相機主板,銷贓後獲利。後被害單位報警,由此案發。在這起案件中,王傳虎擔任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
接案後,王傳虎經研究案情發現,此案有個非常重要的爭議焦點,就是盜竊數額的認定。檢察機關提供的《估價鑒定結論書》認定,被盜相機主板的價格為每塊350元,被告人盜竊相機主板數量208塊,由此推算,盜竊總值為7.2萬餘元,檢察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李某的盜竊價值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而根據被害單位出具的價格證明及相關證人的證言,均證實被盜的相機主板價格為每塊180元。若以這個價格計算案值的話,李某盜竊物品的價值應為3.7萬餘元,按照當時追訴標准,案值在6萬元以下的,只能算是數額巨大。根據法律規定,“數額巨大”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數額特別巨大”的刑期則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兩個量刑幅度對被告人的影響太大了,必須慎重對待。
王傳虎深知推翻檢察機關的鑒定結論並非易事。況且,相比被害單位的證明和證人證言,鑒定機構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力更強,無論從哪個方面講,對被告人都十分不利。面對困境,王傳虎開始尋找新的突破口。經過認真分析及查閱資料,王傳虎發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被盜物品的價格應以其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在被盜物品價格不明確的情況下,纔通過其他手段來認定價格。王傳虎從這個角度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最終,法院采信了他的辯護意見,認定李某盜竊數額為巨大,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未正式履行請假手續屬曠工財務經理和公司終達成調解協議
2011年9月的一天,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陳經理找到王傳虎,稱該公司遇上了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公司財務正陷入混亂狀態。原來,該公司准備組織財務經理劉某去外地學習,但因雙方溝通問題,劉某拒不服從公司安排,稱病在家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和劉某多次協商沒有結果,劉某拿走了負責報稅的密鑰,徹底不來公司上班了,致使正常報稅手續拖延了數日。總公司的財務負責人過來協調也沒有進展,分公司經理陳某正為此事一籌莫展。王傳虎聽了公司方的意見後,果斷建議公司應該首先找專業人士處理公司財務困境,同時對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劉某,應依公司的規章制度給予處理。公司在財務危機解除後,即以劉某無故曠工為由將其開除。
但事情至此並沒有結束。公司剛剛發出開除通知,就收到了劉某的仲裁申請。申請書中,劉某列出含違法解除僱傭關系賠償金、加班費等在內的11項仲裁請求,數額總計30多萬元。同時劉某作為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在其離職前備份了公司大量材料,使公司和案件本身都陷入被動的局面。公司收到仲裁申請後,第一時間找到了王傳虎。作為一名有豐富勞動爭議案件經驗的律師,王傳虎積極應對,和公司人事專員一起翻看公司資料。從劉某2008年的入職記錄、培訓記錄,到社保單據、與公司往來郵件,凡是關系到劉某案件的證據材料,事無巨細,王傳虎都一一核對,且前後去了公司十餘次,案件卷宗、證據准備了厚厚一摞。正是在這些繁雜的證據中,王傳虎梳理出了對公司方有利的證據。
訴訟中,公司一方提出是因為劉某無故不上班纔將其解僱的,而劉某堅持表示他向公司請了病假,曾在網上通過郵件給公司發了病假條。王傳虎從劉某與公司之間大量的往來郵件中查出,劉某請病假後,公司老總給劉某回了郵件,要求他當面請假並交接工作,否則視為曠工。而劉某既沒有回復郵件,也沒有再上班。同時,王傳虎還發現,公司的出勤管理制度和記錄劉某缺勤的考勤表上,都有其本人簽名(休假期間劉某曾回公司履行每月的考勤確認手續),這說明劉某已經認可了其缺勤的事實。王傳虎將這兩份關鍵證據向仲裁庭出示後,馬上扭轉了庭審局面,公司一方變被動為主動,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劉某雖有病假條,但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認定劉某無故曠工事實存在。劉某不服裁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主持調解,劉某最終和公司達成了補償1萬元的調解協議。這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