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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王金輝H120
這些年來,很多人邁進了有產階層:或是用攢了多半輩子的積蓄,買了商品房;或者曾經是單位分配的公房,趕上了房改,折算上工齡,便宜買下,從只有使用權的人變成了擁有所有權的人。很多老人去世後,留下了房產,可也留下了一堆煩惱,子女為此反目的不在少數。老人奮斗一生積攢的錢產怎麼繼承?自然得是老人說了算,因此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具有最高效力。但是現實中,卻有很多老人雖留下了遺囑,卻依然沒有避免身後的麻煩。遺囑並非落在紙面上的簡單幾句話,法律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規定了不少條件。我們這組報道就從遺囑人的能力和遺囑的形式兩方面,為您詳解法律的相關規定。
熱案報道
有了癡呆癥狀再寫遺囑無效
年逾九十的王老太去世後,她的子女們近日對簿公堂。兒子拿出王老太的自書遺囑,要求繼承全部遺產。但老人的三個女兒提出質疑:『我母親患有老年癡呆癥,後又突發腦梗,不可能書寫遺囑!』
王老太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老太的丈夫已於2002年去世,去世後子女曾表示放棄繼承權,全部財產由王老太繼承。而2011年王老太去世後,她的四個子女卻因遺產分割問題發生爭執,且官司打上了法庭。
庭審中,兒子拿出了王老太於2008年自己書寫的一份遺囑。內容是:『我死後將全部遺產均留給兒子,三個女兒不享受遺產份額。』
然而,王老太的三個女兒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爭議。她們稱,王老太自從老伴去世後精神抑郁,從2007年開始就經常精神恍惚,出現了老年癡呆的癥狀。2008年,王老太還突發腦梗住進了醫院,2011年在醫院裡去世了。『在住院治療期間,無論是從智力上還是意識上,我母親都不可能書寫遺囑。』
最終,法院判定該份遺囑無效。於是此遺囑成謎,可能除了她的兒子,誰也不知道老太生前的真實打算。
老太雖健忘糊涂但公證精神達標
陳老太也是年逾九十,有兩個兒子,她一直和小兒子夫婦一起生活。前年陳老太去世,留下一套二居室,大兒子找到小兒子要求分割遺產。小兒子拿出一份陳老太的遺囑公證書,寫明由自己繼承遺產。
但大兒子認為,陳老太近年來精神狀況不好,時常出現健忘、糊涂,其所立遺囑無效。哥倆爭執不下,大兒子遂將小兒子告上法庭,要求鑒定遺囑公證書的效力。
法院調出公證書的備案文件,顯示已做過精神狀況的談話筆錄和錄像資料,公證處作證陳老太的精神狀況符合立遺囑的條件。最終,法院駁回了大兒子的訴訟請求。
雖有遺囑執行人爭議遺囑難執行
很多老人突發疾病後,纔想到了應該訂立遺囑,向兒女們交代身後事,以免日後發生紛爭,而此時一些老人因患老年癡呆、腦梗等或者處於病危狀態,在語言和行動上有所不便,於是,一些老人訂立遺囑時,還選定了遺囑執行人。
於老先生(化名)就在發病住院後立了一份遺囑,遺產中的存款由5個子女均分,長子可繼承房屋,給其他子女補償現金。老人還讓長子作為遺囑執行人,一般來說這可方便繼承,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然而,老人去世後、長子開始執行遺囑時,卻遭到了其他子女的反對。他們認為老人立遺囑時在住院,精神狀況非常糟糕,這遺囑不能算數。
由於子女們爭執不下,遺囑執行人還是無法執行老人的遺囑。
法律觀點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纔有效
老人的精神狀態影響自書遺囑效力嗎?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錢學志律師說,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醫療水平的提高,中國人平均壽命提高,高齡老人的繼承容易發生像王老太這類自書遺囑無效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立遺囑的被繼承人,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精神健康狀況不足以適應自立遺囑的能力,被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麼,其所立遺囑無效。法律的規定是為了保證遺囑內容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被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就是繼承人利用,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侵害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的對遺產的處分。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自不必說。然而,是不是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也都無效呢?錢學志律師認為,從繼承法的規定來看,這是肯定的。
立遺囑前可進行醫學檢查或鑒定
有人提出疑問:有的老人精神狀況輕微不良,或者記憶力減退,但能夠辨別人和事,是不是也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錢學志律師說,無行為能力人,是無法認識和辨別自己所做出的行為的人。成年人裡,有嚴重精神病的患者和嚴重老年癡呆癥的患者都是無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完全認識和辨別自己所做出的行為的人,成年人裡,指的是輕微精神病患者、輕度老年癡呆癥患者和較重心理疾病患者等。
在生活中,老年人隨著年齡增大,會出現記憶力減退等,再加上對自己喜愛的子女的依賴,容易按照繼承人的意思來書寫遺囑。但在此錢學志律師提醒大家注意,同時也有一些老年人雖有一定程度的諸如記憶力減退、精神衰弱等精神問題,但仍然能夠正常辨別自己的行為,知曉事情的性質。這些老年人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所立遺囑是有效的。所以,老年人的遺囑是否有效,需要確認其精神狀態問題的嚴重程度。
實踐中,究竟怎樣纔能確定老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呢?錢學志律師建議,在出現上述情況時,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和糾紛,可以進行醫學檢查或鑒定。在立遺囑之前,最好通過相關權威機構做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或者通過相關醫療機構進行專業檢查確定。
市民評論
不願看到紛爭該早立就早立
市民周小姐說:『立遺囑的話太傷感情了,會讓外人覺得這家孩子不孝。我爸媽肯定不會這樣做,我也接受不了。非要搞到這一步嗎?如果你們一家人關系很好,大家都互相謙讓,會發生這種事嗎?若是關系不好,立了遺囑也還是會打得頭破血流啊。』
讀者陸女士認為,現在不僅是名人遺產官司頻出,普通百姓家庭也一樣,但凡老人有套房子、有些存款的,老人沒事先安排好身後事的,都容易引起家庭矛盾,產生遺產糾紛和訴訟。『這也是老人不願意看到的,所以該早立(遺囑)的就早立吧。』
『一方面,一些老人希望自己的遺產有個好的安排,另一方面是老人心裡有忌諱,認為人還沒走呢,現在就要訂立遺囑的事情,豈不是盼著早死,多不吉利。因此,他們不願采用遺囑繼承的合法方式,打算「適時」再說。換句話講,想等到歲數再大點、病重時再留下遺囑。』讀者祁先生說,『但是很多老人就沒想或者不願意想到,一旦病危或者發生意外,可能想立遺囑都來不及了。』
法律觀點
遺囑公證可對
老人精神狀況作證
陳老太的大兒子認為她立遺囑時精神狀況有問題,為什麼她的小兒子拿出遺囑公證書,法院就認定該遺囑有效呢?
錢學志律師說,公證處是法律機構,所作公證書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公證處會對遺囑的形式、內容,以及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財產證明等進行全方面的法律審查,只有完全合法,公證處纔會出具公證書。所以,一旦出具公證書,遺囑的效力就是很強的。
公證處的遺囑公證,對於老人的精神狀況,一般有相應記錄。根據2000年實行的《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公證人員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記錄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而且,遺囑人年老體弱,是危重傷病人或聾、啞、盲人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錄音或者錄像。只有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纔能辦理公證,否則會拒絕公證。
『從本案來看,只要法院依申請調取公證處的公證資料,如果公證資料裡有關於老人精神狀況的談話筆錄和錄像,則遺囑一定是有效的。當然,也存在個別公證人員工作失誤的情況,若公證資料裡沒有關於老人精神狀況的談話筆錄和錄像,則可質疑公證遺囑的效力。』錢學志律師認為,『只要原告能夠拿出相反的、證明老人立遺囑期間精神狀況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比如有資質的醫院出具的老人精神狀況的診斷,或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的診斷,那麼,即使是遺囑公證書,也可被判決無效。』
遺囑執行人
執行無效遺囑屬無效
就於老先生遺產爭議案,老人選定長子作為『遺囑執行人』,來促成其遺囑的實現,不希望日後出現爭議。但是在實踐中,該遺囑的執行還是最終無效。
錢學志律師說,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可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之一,也可聘請律師。『盡管於老先生選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是遺囑執行人只能執行合法有效的遺囑,無效遺囑不受法律保護。』
『因為立遺囑時,公民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精神狀況良好,且須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被脅迫、欺騙。遺囑執行人按照有效遺囑的意思,嚴格執行繼承程序,可避免產生紛爭。但是,如果老人在精神狀態不好時立遺囑,則有可能是無效的,遺囑執行人若執行這樣的遺囑,則等同於違法。』
所以,錢律師建議:老人如果想通過遺囑執行人的方式讓兒女順利繼承遺產,最好提前立遺囑,在自己精神狀況良好時,可提前到醫院進行檢查,這樣的遺囑就能夠有效地按照本人的意思進行繼承了。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