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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年人有寫日記的習慣,把所有的事情和想法都用日記的方式記錄下來,甚至是安排自己的身後事。可是,被寫進日記的『遺囑』算遺囑嗎?它們合法有效嗎?
趙老先生的日記裡就提及將兩套房產留給老伴和兒子,但他去世後,其女兒對這份『日記遺囑』提出質疑,日前法院判定該『遺囑』無效。
雖然不少老人已經有了留下遺囑的法律意識,但由於忽視或者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遺囑形式不合法律規定而成為無效遺囑,最終導致遺願落空,這無疑給老年人們敲響了警鍾。
熱案報道
遺願寫進日記女兒提出質疑
前不久,趙老先生去世了,留下了兩套房子和一櫃子日記。按照其中一本日記中的『遺囑』,趙老先生的老伴和兒子打算繼承這兩套房產。『可這日記能算是遺囑嗎?』趙老先生的女兒提出質疑,認為這份假遺囑是無效的。
趙老先生的老伴說,他們有一兒一女,女兒早已遠嫁他鄉,兒子一直跟他們老兩口一起生活。多年來,趙老先生一直堅持寫日記,他把自己百年之後如何安排遺產的想法也寫進了日記。在他的日記本裡有這麼一段話:『……我想把自己名下的兩套房,一套留給老伴,另一套留給我的兒子。』據趙老先生的老伴講,這遺囑沒有什麼問題,她以前也曾聽趙老先生這麼說起過。
但趙老先生的女兒回來後,對父親的日記『遺囑』提出了質疑。『我父親既沒在這上面簽名,日期也不准確,光憑這日記可不能算數。』原來,趙老先生的日記遺囑有日期錯誤,而且他只在日記本的第一頁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每篇日記的開頭和結尾並沒有簽名。
『他早先寫日記時每篇都簽上名字,但後來,一本接一本記下去,也就不簽名了。日期記錯沒有什麼,這篇日記的結尾不是還注明年份了嗎?』趙老先生的老伴說,她肯定這是趙老先生的筆跡,也相信這就是趙老先生的遺囑。
但他們的女兒不信,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並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定遺囑無效,趙老先生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其女兒也分得一部分的產權份額。
只在末尾簽名遺囑被判無效
目前,有不少老年人都因為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最終導致自己所立的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李老先生和張老太夫婦共同留下了一份遺囑。他們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老夫婦倆共同立下了這份遺囑,將房產全部留給兒子,而把存款留給女兒所有。六年後,李老先生和張老太先後去世,之後他們的兒子拿到了這份遺囑,要求按照遺囑分割遺產。
可是,老夫婦的女兒卻對這份遺囑提出了異議。因為該遺囑雖由李老先生書寫、夫妻雙方簽字,但女兒聘請的律師提出:張老太的遺囑是由李老先生代書的,還應該有一個見證人。所以,處理張老太財產部分的遺囑無效。
由此,子女反目,鬧上了法庭。海淀法院經過審理,最終認定該遺囑中張老太所立部分無效,支持了老夫婦女兒的訴訟請求。
小兒子可優先買其他子女不同意
黃老先生擁有一套房產,他在遺囑中寫明:房產一套,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繼承的份額相同;四人共同繼承後,可以把房屋出租、出賣;如果出賣的話,小兒子享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價為15萬元。
老人去世後,其小兒子提起訴訟,要求其他繼承人履行遺囑,由其購買該房產。但其他三個子女不同意。最終,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律觀點
無簽名和日期『遺囑』無效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的錢學志律師說,不少老人都把自己日記的內容當作遺囑,但因形式要件不符合遺囑要件,最終被認為無效。趙老先生的日記遺囑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於他的『遺囑』未在同一張紙上親筆簽名,而且沒有准確的日期。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繼承法》的司法解釋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錢學志律師認為,這也就是說,如果遺囑沒有本人簽名,又沒有注明准確的年月日,就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因而是無效的。類似於趙老先生的情況,很多老人寫日記遺囑時,也像往常一樣使用很隨意的日記形式,而不注重遺囑形式,使之最終並不能被認定為遺囑,從而導致老人生前的願望落空。
遺產地址和份額必須具體
錢學志律師提醒有寫日記習慣的老年人們,如果將自己的遺產繼承問題寫進日記,一定要注意遺囑形式:其一,即使日記中明確寫有遺產處理的具體意思,但日記沒有其親筆簽名,沒有具體日期,就不能算作遺囑。『有的老人一整本日記纔有一個簽名,甚至後面的日記就沒簽名,有人雖是每篇日記開頭簽了名,可日記較長,轉頁的部分就都沒有簽名了。而遺囑必須是在涉及遺囑內容的每一張紙上都寫明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和日期,蓋人名章都不行,否則不符合遺囑要求。』
其二,日記的內容要涉及完整的處理遺產的意思。日記內容要提到立遺囑人的財產,財產要明確,如果是房產,則要寫明房產具體的地址、房號。日記內容要明確遺產由誰繼承,還需要寫明由哪些繼承人繼承多少份額或者比例。『而很多老人在日記中往往沒有寫具體,過於籠統。』
因此,錢律師建議老人們:如果要立遺囑,最好親自單獨用一張紙寫明,而不要隨意記在日記裡,也可以委托律師幫助或者請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需見證人
對於張老太和李老先生遺囑的問題,有人質疑:老兩口共同所立遺囑,為什麼張老太所立部分就無效呢?
對此,錢學志律師說,房產和存款都屬於李老先生和張老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本意是共同財產共同處理,由李老先生書寫了一份,李老先生和張老太都簽字。兩位老人以為這是個自書遺囑,應該有效。而事實上,由李老先生書寫、自己簽字的,是自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但是,同樣是李老先生書寫、由張老太簽字的,卻不是張老太的自書遺囑,而是「代書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且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要簽名。而如果代書遺囑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則遺囑無效。』
因此,張老太所立遺囑無效,而李老先生的遺囑有效。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約1/2份額由兒子繼承,而另1/2份額由兒子和女兒分別繼承。也就是說,兒子應繼承房產的3/4份額,繼承存款的1/4;女兒繼承存款的3/4,繼承房產的1/4。
錢律師說:『假如李老先生和張老太的遺囑是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想要生效,則當初需兩位老人分別立一份自書遺囑,將繼承的財產寫明,再分別簽字。這樣,纔不會導致所立遺囑無效。』
在此錢學志律師提醒老年人們注意:被繼承人立遺囑時,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注重立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既要符合程序,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備忘錄
一份合法有效的
遺囑是這樣的
1在同一張紙上親筆簽名
2蓋人名章不行
3有准確的日期
4寫明遺產具體的地址、房號
5明確寫出遺產由誰繼承
6寫明每個繼承人繼承多少份額或者比例
7夫妻最好各立一份遺囑
8共立一份遺囑需見證人
9一套房產最好不要引用優先購買
10優先購買需遺產共有人同意
法律觀點
直接寫明房產歸誰
老人立遺囑時,如果只有一套房產,而子女很多,很難將房產分別給所有子女居住使用。錢學志律師說,民間做法有三種:一是作為繼承人的子女們將這套房產變賣,按照既定份額分割房款;二是由所有子女繼承,可以出租,租金按份額分配給所有子女;三是過戶到其中一個子女的名下,由其給其他子女房款。『應該說,第三種方法,可以保證老人的房產能夠由本家族的人一直所有,可滿足家族人的念舊心理和精神寄托。』
在黃老先生遺囑案中,遺囑提到小兒子可享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但實際上,老人去世後,其四個子女成為房屋的共有人,每人享有房產的四分之一份額。』錢學志律師認為,『首先,只有在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時,且出價不低於其他購買人士,纔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售房,或者其他購買人的出價高於小兒子的出價,優先購買權就無效了。』
錢律師建議:如果立遺囑人想將房產留給其中一個繼承人,該繼承人給予其他繼承人房款補償,可直接在遺囑中寫明房產歸屬人,不要引用優先購買權,而且補償房款的金額也最好寫明,這樣纔有利於辦理繼承,不至於發生爭議。
律師提醒
由此可見,遺囑的形式關系到遺囑的效力問題。錢學志律師提醒大家,遺囑形式多樣,但法律認可的只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遺囑公證書。若要遺囑合法有效,立遺囑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上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立遺囑前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盡量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或聘請專業人士見證遺囑訂立,以避免日後發生紛爭。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