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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在路口內隨意穿行等交通違法行爲,將被依法處以50元以下罰款。在大路口,對羣體性闖紅燈的,處罰前三名;在小路口,對於闖紅燈的行人,將全部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對羣體性闖紅燈的,處罰前三名”,此舉從數量上壓縮了處罰範圍,降低了處罰難度,提高了處罰的可操作性,但卻可能面臨法理困境。只要闖紅燈就是違反了交通法規,倘若只處罰前三名,而對其他違法者不予處罰,顯然有悖“違法必究”原則。再說,還會遇到“前三名”難以認定的技術難題。其實闖紅燈“從衆心理”的來源,在於公衆覺得法不責衆。現實執法中如做不到“違者必究”,有些僥倖心理久而久之就會成長爲“馬路哲學”。
對大路口行人的羣體性闖紅燈只罰前三名,而對小路口闖紅燈的行人則一個不漏地處罰,僅僅在一座城市,法律便出現如此懸殊的差別。就算這樣的差別化處罰措施確實得到了落實,但因採取選擇性處罰,不可能真正提升法律在公衆面前人人平等的嚴肅性。一旦活動結束,行人羣體性闖紅燈現象很難說不會反覆,也就難脫運動式執法嫌疑。
不必苛求交通文明建設旦夕之間實現變化,在法律的公平公正踐行問題上下足功夫,交通文明建設才能在不斷鞏固中逐步推進,公衆自覺守法意識才能不斷提高。(禾刀全文刊新民網網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