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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本報通訊員吳凰行張俐
定居香港的大學客座教授回鄉探親慘遭車禍遇難,家屬將肇事方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等人一併告上法庭,要求按香港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相關賠償金,計人民幣492萬餘元。
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鉅額索賠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未支持原告訴請主張,以國內相關統計部門公佈的江西城鎮住戶人均收入的標準,判決由被告林某和保險公司等賠償原告方包括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的經濟損失44萬餘元。
飛來橫禍家屬索賠近500萬元
2012年4月30日下午,從香港回鄉探親的高某開着一輛小車,行駛在215省道崇仁縣工業園區賓館門前路段,再過3個小時,高某就能見到日夜思念的老父。這時,跟在高某後面由浙江省衢州市人林某駕駛的一輛小車突然從其右側強行超車。隨後,林某的小車撞上了高某的小車,造成高某的小車被撞後偏離方向被擠壓到道路左側,緊接着高某的小車又與相對方向正常行駛的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發生劇烈碰撞,因連環被撞高某當即死亡。
事故發生後,崇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系因林某未按照交通標線通行,且從道路右側強行超車,急打方向所致,由林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受害人高某生前系江西某大學教授,並在香港某大學做客座教授。2010年受聘爲香港一家公司的高級環境工程師,月薪2.6萬元港幣;2011年又受聘於香港某環保及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該公司的副董事,月薪3萬元港幣,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按揭買了住房定居。其本人和妻兒均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證。
這次,高某從香港回來專程探望居住在江西樂安縣的老父親,不料卻遭此橫禍。7月9日,高某的妻兒及父親向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香港居民標準由被告林某和保險公司等賠償其各項損失費4927138.5元,其中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就高達446萬餘元。
庭審焦點是否按香港居民計賠
原告代理律師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高某定居香港,其已經在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應按照香港居民的死亡賠償標準獲得賠償。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究竟該按何標準進行賠償展開激烈爭論。原告代理律師出示了受害人高某及其妻兒的香港身份證、高某在香港按揭購房合同、聘用合同及香港特區政府統計部門的相關賠償數據標準等證據,以證明死者高某生前的經常居住地及收入來源地均爲香港特別行政區,要求按照香港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71983港元,依當時港元與人民幣匯率0.82元折算,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計人民幣4460521元等。
被告方則認爲,大學教授高某即使在香港兼職並定居,也不應適用香港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港澳僑胞或外籍人土的賠償標準。解釋中的有關條款雖然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如何賠償,但該規定所涉及的賠償人範圍不包括港澳僑胞或外籍華僑。因此按香港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參照受訴法院地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的規定,僅適用於大陸地區,即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地區是指大陸內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及計劃單列市,這個“地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院認爲,因香港適用的法域與大陸地區不同,原告提出的地區和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不符,同時原告提供的統計數據是“香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大陸所用的統計概念。據此,原告請求按香港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江西省城鎮人均收入每年17495元的標準,認定高某的死亡賠償金爲349900元,判決由被告方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447167元。
判決後,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法律空白賠償金適用地存爭議
隨着改革開放,越來越多的國人出境並長期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工作、經商,當這些旅居在國外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回鄉探親、休假期間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相關賠償尤其是傷殘或死亡賠償金是適用國內侵權發生地的標準,還是適用國外或其工作生活居住地的港澳臺的標準賠償?關於這點,目前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實務界仍持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爲,爲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侵權法的完全賠償原則,使其家庭生活水平恢復到受侵害前的狀態,以補足當事人的實際損害,應以其長期旅居的國外或工作生活地的港澳臺爲計算基準地。
另一種觀點認爲,我國關於涉外侵權行爲的法律制度,是將侵權行爲地作爲侵權行爲的基本準據法,加上我國與發達國家或港澳行政特區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中國境內的賠償義務人的賠付能力有限,全部賠償將可能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生活陷於極度困難,基於保護加害人生存權的考慮,這些都不適宜按照國外或港澳臺居住地的標準計算,所以應按我國標準賠償。
也有人認爲,應在我國的賠償標準與受害人旅居地標準之間選一箇中間值賠償。
法律專家表示,實踐中對該類案件如何處理、如何在平衡加害人與受害人利益之間作出價值取捨,還需要我國立法機關儘快出臺相關法律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