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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南10月28日訊(記者廖雯穎)濟南一位老人周某乘坐公交車時不慎摔倒在車廂中,因醫治無效兩個月後身亡。周某家人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濟南歷下區法院作出判決,公交公司擔責50%,賠償老人家屬17萬餘元。
2009年9月3日,濟南市民周老漢與老伴夏某一起乘坐19路公交車。公交車到站時有乘客下車,周老漢便朝靠近車門的一個空位走去,還沒走到空位,公交車就啓動了,他重重地摔倒在車廂中間。
夏某稱,當時老伴的左肩和右胯不能動了,司機將他送往醫院救治。老人因腦內出血在腦外科住院,治療一個月後轉院,後因治療無效於2009年11月死亡。19路公交車所屬公司支付了老人的醫療費,但周某的家人認爲,司機對於周某的死亡負有過錯,於是將19路公交車所屬公司告上歷下區法院。
案件審理中,公交車對周某摔傷致死負有多大責任成雙方爭議焦點。周某的家人認爲,公交司機對周某的死亡負有過錯,要求公交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萬元。
19路公交車司機稱,車上有語音提醒乘客扶好坐好,而且老人摔倒時車輛在正常行駛中,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也不存在主觀過錯。
就周某摔傷在其死亡中的因果關係及作用比例,公交公司提出司法鑑定申請,得出結論爲:周某摔傷傷情與其死亡結果爲“間接因果關係,爲誘因形式,其參與度在16%至44%之間”。
主審法官李蘭霞審理認爲,周某生前乘坐公交車,其人身安全應當得到保障,他在運行的公交車內摔傷,公交車駕駛員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雖非主觀故意,但因職務行爲造成對死者的損害後果,應當由其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周某雙下肢行走不便,不適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在家人陪同下,在公共車輛的正常行駛中爲了換座摔傷,自身沒有注意安全,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對摔傷發生的損失應自行承擔50%的比例。
近日曆下區法院作出判決,19路公交車所屬公司對周某妻兒賠償50%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5%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