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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來瓶啤酒。”一聽有人要買東西,鮮有商家堅決不賣的。但是,出售菸酒給未成年人是違反《酒類流通管理條例》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行爲。此類禁售令出臺6年,一直難以執行。不過,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索賠案中,一家餐廳的老闆因出售啤酒給未成年食客,而被索賠13萬元。這也是禁售令出臺以來,首次有消費者把酒類經營者告上法院。
記者瞭解到,原告韓某是一名中學生,目前處於昏迷狀態。韓某的家人代其起訴稱,被告劉某與韓某是中學同學,今年2月25日中午,他倆受同學丁某邀請,到房山區一餐廳吃飯,席間劉某與韓某因喝酒問題言語不和。在韓某去上廁所時,喝高了的劉某跟隨在後,用啤酒瓶將韓某頭部打傷,造成韓某急性重型顱腦損傷(重傷),至今仍處於昏迷狀態。今年8月,劉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房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
行兇者被判刑,事情並未了結。韓某的監護人代韓某把劉某、聚會組織者丁某、餐廳老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3萬餘元。韓某的監護人認爲,丁某是此次聚會的組織召集者和付款人,餐廳老闆隗某違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白酒及啤酒,違反了商務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規定,兩人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餐廳老闆隗某表示,他對韓某受傷感到同情和惋惜,但從事實和法律來看,韓某的傷情是因爲他人的犯罪行爲引發的,餐廳在第一時間把韓某送到醫院並墊付了醫療費,同時也及時向韓某的家長通報了情況。在能預防的範圍內,餐廳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洪範廣住律師事務所的原森泰律師介紹說,《酒類流通管理條例》由商務部出臺於2006年,該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而從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專家認爲,未成年人的神經系統及大腦尚未發育成熟,當酒精隨血液到達大腦後,容易對大腦細胞產生抑制或損害,導致其智力發育遲緩,注意力分散,記憶力減退,影響學習。一項研究結果顯示,飲酒青少年中出現行爲問題的比例明顯高出不飲酒的學生,如注意力難以集中方面高出47%、易與人發生爭執高出98%、易產生自殺傾向高出182%。
“對違反禁售令的行爲,不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酒類流通管理條例》,都只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條款。像未成年人飲酒後發生打架等行爲,或者出現其他問題,違反禁售令的商家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原森泰律師介紹說,《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只規定賓館等經營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也未規定違反禁售令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原森泰律師表示,禁售令的立法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而不是防止打架等行爲,因此,商家違反禁售令,是否應該承擔因飲酒而引發的其他責任,需要看法院的判決。不過,《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一條針對整部法律的籠統規定,即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韓某的監護人需要證明韓某的傷情與餐廳老闆違反禁售令之間有因果關係,然後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報記者楊昌平J161
拍案說法
禁售令緣何總成擺設
昌平
6年了,禁售令仍然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在我們的生活中,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學生,抽菸喝酒的不在少數。
究其原因,一是行政執法缺乏操作性。商家把菸酒賣給誰,並不會登記客戶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管理部門以此爲理由推脫了行政管理責任。兩部法規出臺6年來,還沒聽說過哪個商家因違反禁售令被處罰。二是商家逐利習性使其自我免除責任。商家往往找藉口說沒權利查看客戶的身份證,不知道客戶是未成年人。在這一藉口的掩護下,鮮有商家遵守禁售令。三是一些家長也不遵守禁售令,有的人認爲孩子這麼大了,喝兩口沒事。
和菸酒禁售令相似的,有網吧的未成年人禁入令。儘管網吧有身份證登記制度,但中學生跑去上網的也比比皆是。看來,禁售令要真正起作用,並不在於大家去買菸酒時是否要出示身份證,而在於執法部門能否真正去查去處罰。試問,在路上跑的黑車拉個活,都能被抓被罰,對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商家就沒辦法嗎?如果沒有執法的威懾力,單純靠一紙規定,禁售令的執行就只能靠商家的道德觀念,也就難怪出臺6年成擺設了。這回出事了,有人昏迷了,打起官司,這倒也許會促進各方的清醒。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