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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市民賈先生和妹妹居住在一起,他們所住的房子是其父母留下的。據賈先生說,他的父親在臨終前立下書面遺囑,明確將這套房子以後由賈先生繼承,而房子中的一間則由賈先生的妹妹永久居住。目前,賈先生的妹妹計劃年底結婚,並搬離了該住處。就此,賈先生想諮詢律師對於妹妹對房子部分房間的永久居住權法律上怎麼解釋,它是一種什麼權利?
解答:產權爲一般的稱呼,其正確的說法應爲所有權,所有權指的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賈先生所述的永久居住權其實只是其中對使用權的表示,永久居住權所代表的並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也不會有任何的記載。也就是說,賈先生的妹妹只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入股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