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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芸報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就是有人爲了欠債不還,想出種種手段,逃避還債。李先生的生意夥伴郝先生爲了欠債不還,竟然將自己的房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了妻子的姐姐。李先生疑惑,這賣房合同能否撤銷?
◎案例回顧:
李先生是從事玻璃生意的,郝先生一直做建材生意。一年前,郝先生承包了一個樓盤的施工工程,就找到李先生購買玻璃。面對這筆大生意,李先生當然高興。但是,郝先生提出,貨款先賒着,等到工程款結算之後,他才能付玻璃款。李先生想想這筆單子的利潤,就答應了。沒想到工程完工後,郝先生並沒有如約將貨款還上。面對李先生的催款,郝先生是東躲西藏,就是沒有還錢的意思。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起訴郝先生。但是,庭審時才發現,郝先生名下沒有財產。雖然法庭判決李先生勝訴,但是郝先生就是說沒錢。事後,李先生查到,在收到法院傳票後,郝先生把自己名下的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其大姨子。這個價格遠遠低於當時的市場價。而且,50萬元的賣房款,郝先生說也已經花完。李先生認爲,郝先生是爲了躲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李先生能要求撤銷賣房合同嗎?
◎律師說法:
漢沽城區法律服務所主任田郝亮認爲: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因此,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撤銷郝先生低價轉讓房產的行爲。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中150平方米的房產以50萬元轉讓,顯然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郝先生非法轉讓財產的行爲,致使李先生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作爲郝先生妻子的姐姐,購買人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而且其對於房屋市價也應大致知曉。可以推定其與郝先生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惡意。因此,李先生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