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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薛江華報道:29日上午,省委、省政府召開廣東省實施八個行動計劃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加強村級基層組織建設五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爲《行動計劃》)。羊城晚報記者採訪了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汪一洋解讀這份分量十足的《行動計劃》。
汪一洋認爲,廣東出臺《行動計劃》,不僅僅是正視和解決基層組織建設暴露的問題,而且還提出更高更明確的要求———到2017年,力爭村級基層組織建設水平走在全國前列。他指出,《行動計劃》亮點頻出。
亮點一:“堅持黨的領導”,村黨組織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以及其他村級組織。村黨組織的地位明確。
亮點二: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權利———堅持村民自治,完善自治程序,充分尊重羣衆意願,保障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把村民自治權利的保障落到了實處,而不是走形式、走過場。
亮點三:轉變了基層組織過去“替民做主”爲“由民做主”。汪一洋認爲,這種觀念的轉變不是簡單的事情,特別對於基層組織來說,《行動計劃》體現了科學的設計。比如,在建立健全決策機制方面,提出完善以村民自治爲原則、以班子聯席會議和黨羣聯席會議爲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比如,在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方面,提出實行黨務、村務、財務“三公開”,每月固定“民主公開日”,全方位接受村民民主監督。汪一洋認爲,只有這樣,羣衆才能買政府的賬,即便是政府埋單這樣的好事情,也才能換來民意的認可。
亮點四:創新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形式。比如《行動計劃》裏提出建立社員(代表)大會、社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三會”制度。
《行動計劃》提出,結合各地實際,推行“三種模式”:一是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一肩挑”;二是村書記兼任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主任要任命爲村黨組織副書記;三是實行“政經分離”,村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不兼任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黨組織推薦副書記、委員或專業人士擔任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
薛江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