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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豐法院關於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調研報告
隨着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廣大農民改善住房需求增強,農村房屋拆建過程中導致的安全事故頻發,由此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這是當前基層法院審判實踐中較難辦理的一類案件。因給涉案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傷痛和負擔,處理稍有不慎極易激化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穩定。據統計,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來共審理25件此類案件,涉案總標的額達372.6萬元。
一、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
一是損害後果嚴重,處理難度大。受害人有的致傷、致殘、致死,事故後果嚴重,這些人是家庭的頂樑柱、主要勞動力,一旦發生傷害,給家庭帶來的往往是滅頂之災。25件案件中,造成死亡的有3人,二級至十級傷殘的有17人;涉案賠償數額大,包括受害者的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且大都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涉案標的總額達372.6萬元,其中標的額超過5萬元的有18件,平均標的額達14.9萬元,個案標的額最大的68.4萬元。賠償責任人的承擔能力有限,案件難以調解,多以判決結案且上訴率高。25件案件中,判決19件,調解6件,上訴10件。
二是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案件往往涉及僱用、承攬、租賃、合夥、義務幫工等多種複雜的法律關係,難以區分認定。農村建房主要形式有:一、包工包料。房主將工程發包給包工頭,房主付錢,包工頭購買材料,組織工人蓋房併發放工資。二、包工不包料。建房原材料由房主提供,包工頭負責提供建房架材、機械設備,組織工人建房,發放工資,農村建房大多采用這種形式。但也可能存在房主從另一渠道租賃架材、機械設備,包工頭只是負責施工,發放工人工資,一旦因爲架材、機械設備故障導致人身傷亡,案件法律關係更多。三、勞務合夥。某一人承包工程,組織他人共同建房,承包人自己也參與勞動,因爲案件複雜,所以確定案件法律關係及賠償主體就成審理焦點。
三是責任認定較困難。農村建房大部分沒有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多數以口頭形式約定施工相關內容,且較少約定事故責任分擔、賠償方式等,事故發生後,承包人、建房戶之間相互推卸責任,加之此類案件轉包情況較多,實際承包人大多沒有建築資質或借用他人建築資質,以致辦案過程中不易查明案件事實、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案件責任認定比較困難。宜豐法院審理的25起此類案件中,有11起因責任人相互推諉而責任較難認定。
四是執行難到位。主要體現在房主、包工頭或實際承包人都認爲自己承擔的責任份額太大,特別是判決房主及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時,雙方情緒更大。由於此類案件賠償數額巨大,加上當事人履行能力有限,執行難度就更大,難以全部執行到位,易轉化爲涉訴上訪案件。25件案件執結9件,實際執行到位率僅爲36%,還有16件尚未執行到位。
二、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成因
一是安全意識不強。當事人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在建房過程中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不設置安全網、不扎牢腳手架、不佩戴安全帽、水電亂接亂引、材料亂堆亂放、喝酒施工、非建築人員隨意進出而無人加以制止等現象較爲普遍,施工人員工作時隨意性很大,安全防範工作不到位。承包人沒有防範風險的意識,不願花錢去爲僱工買保險或辦理工傷保險。
二是專業技術較差。農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約,一般找一些個體泥瓦工匠或沒有資質的施工隊進行施工,他們從未接受過任何技術培訓,均屬無證從業,無資質、無圖紙,無專業技術,無完整安全設備,安全隱患無處不在,而承包人往往僱用工資低、沒有專業技術的農民工參與共同建造,憑着僥倖的心理施工,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宜豐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有90%的受害者爲不具有專業技術的農民工。
三是施工設備簡陋。農村建房中所使用的施工設備多爲一些原始的或比較簡陋的建築工具,性能差,安全性能沒有保障;腳手架、吊架及跳板不符合高空作業要求;起吊裝置屬技術落後、市場淘汰並建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一些本應由機械操作的危險工作,出於節約成本考慮,大多采用人工操作。25件案件中,有6件是由於腳手架或吊架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有13件是在獨杆吊機吊運建築材料時,吊機固定架斷裂或鋼筋拉線被拉斷,造成人身傷害。
四是監督管理缺乏。農村建房條件審批和土地使用規劃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而對於建房設計的安全性、施工人員資質、安全設施、施工過程中的操作等,則缺少職能部門監管,建房施工的隨意性大;發生事故後,有關部門沒有對此過問和查處。同時,2004年《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被廢止,隨之取消了對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的審批,在農村房屋建築如何建、誰來建、誰來管、怎麼管等問題上出現盲點,有關規範性的法律、法規存在空白。
三、防範農村建房事故發生的對策建議
農村建房安全事故頻發,影響農村社會管理與和諧穩定,應當引起政府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爲減少和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宜豐法院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要完善相關規定。應儘快制訂規範農村建房的法律、法規,應對房屋設計、施工設備、安全防範及法律責任等作出強制性規定,特別要對施工隊伍重點進行管理和規範,並明確承建房屋所需資質等條件。
二要加強監督和審覈。有關主管部門應強化責任意識,充分履行職能,開展對農村建房安全檢查,對無建築資質的承包者加強監管,對申請者嚴格審覈,對無資質者堅決予以制止和處罰,規範農村建築行業。對技術落後、屬廢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起吊裝置,堅決予以取締。
三要加大法制宣傳。通過講解建房安全知識、發放安全宣傳資料、利用圖片和黑板報、開展巡迴審判等形式,在農村加大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力度,讓建房者、承包人和建築工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別人的教訓,提高其安全防範意識,讓農村施工者提高安全警惕,自覺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要加強培訓考覈。政府有關部門要對農民建築工定期進行上崗培訓,重點培訓安全防範常識,並進行考覈,對不能通過者,不發給准入證。同時,建房者或發包人應找有相應資質的承建人進行施工,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對方有無資質,而不能貪圖省錢省事。
五要實行強制保險制度。鑑於農村建房事故頻發,賠償較爲困難的特點,國家要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建房戶或承包人必須爲建築工人投保意外險,以確保事故發生後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賠償。同時對人爲因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從經濟和行政上對責任人加大處罰力度。 (課題組成員:袁建華鍾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