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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老人九年來未從其四名子女處得到贍養費,無奈下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最終在律師幫助下打贏官司。日前,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四名子女須依據各自經濟承受能力和老人的實際需要,以及本市居民消費性支出等因素,每月支付母親贍養費。
張淑珍(化名)今年87歲,膝下有兩兒兩女,老伴已去世12年,本人無任何收入來源,也不享受低保。張淑珍住房於2003年拆遷後,其將拆遷款贈與長子和次子各32000元后,隨二女兒共同生活。張淑珍曾經要求兒女們每月各給付贍養費1000元,但四名子女對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至今九年仍然得不到解決。
日前,張淑珍在鄰居陪伴下求助於南開區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指派律師作爲張淑珍的代理人,將她的四名子女告上法庭。南開區法院審理認爲,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擔贍養義務,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長子和次子在原告房屋拆遷後分得了原告拆遷款,理應多承擔贍養義務。
依據原告實際需要、四被告經濟承受能力、原告希望住養老院的願望、本市居民消費性支出等因素,法院一審判決,原告的長子和次子每月各給付贍養費500元,長女和次女每月各給付贍養費330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