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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召回條例》),並規定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汽車掛車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則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何爲缺陷?
《召回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
消費者可投訴缺陷質監部門確認審覈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佈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彙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質監部門、廠商、經銷商三方負責召回程序
《條例》明確了召回程序中,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廠商、經銷商的三方權責。
其中,當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立即通知生產商進行調查。生產商如果沒有及時展開調查,那麼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直接介入。
“缺陷”查證後,生產者負責召回全部問題產品。否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責令召回。同時,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其中,《條例》明確強調,“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後,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例如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等。
廠商不認同缺陷可申訴
當廠商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如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
與此同時,如果廠商認爲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鑑定。
而當廠商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鑑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實施召回,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
廠商拒不召回可吊銷其許可
《召回條例》還明確規定,當廠商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歷史回顧
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佈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汽車召回規定的實施,對於規範我國汽車市場,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但從實踐來看,這個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其中對違法行爲最高罰款限額僅爲3萬,處罰力度偏低,威懾力不強,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爲此,與2004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新近發佈的《召回條例》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爲加大了處罰力度。
新華點評:《召回條例》提高了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汽車廠商的約束力,對進一步規範汽車市場和確保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文/新華汽車劉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