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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山東一家醫院,面對已經腦死亡的腦溢血患者尹廣安,其所在的勞務公司要求醫院用呼吸機將其生命維持到48小時。因爲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崗位上突發疾病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超過48小時的則無法認定爲工傷。公民在勞動崗位上發病去世,從道義上講,用人單位既不該也不忍棄之不顧。但很遺憾,企業的逐利本質決定了它有着縮減成本的原始衝動。在員工一方,48小時界限也考驗着家屬:是選擇延續幾天或幾小時性命,還是放棄這最後的關懷,換取更加實際的賠償金?這是一個倫理困境。如果勞動者在崗位上瀕臨死亡,單位恨不能早點撇清關係,社會應該爲這樣的冰冷感到羞愧,並積極反思。
問題還在於,勞務公司沒有跟尹廣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認定工傷,賠償金應是四五十萬元,不能認定則賠償金在10萬元以下。因此,比泛泛地討論48小時死亡界限更爲緊迫的是完善人事用工的監管,勞動監管單位應該從源頭上抓好規範使用勞動力,以強有力的措施迫使用人單位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旦出現事故,企業反而會幫助員工申請工傷,而工傷保險基金充裕,既有心也有力,各方的力量才能擰成一股繩,用以幫助遭遇不幸的弱者。人性可善可惡,好的制度會使人們越變越善良——前提是,它必須被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