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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於近日正式公佈,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國汽車召回制度便從部門規章“升級”爲法規。新條例加大了對於拒不召回的車企的懲罰力度,罰單可開到千萬級別。
新條例將汽車召回管理由部門規章提升至法規,不僅提高了罰款金額,還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條例將罰款金額從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分別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此外條例還規定,生產者或經營者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額對違法企業處罰,假設均價10萬元的乘用車,缺陷車型銷量爲1000輛,企業將被處以1000萬元的高額罰款。
此外,條例還完善了召回程序,包括召回的啓動、實施和報告程序。條例首先明確了召回啓動程序,規定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者國家質檢部門調查認爲存在缺陷的,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並實施召回。其次,條例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製定召回計劃實施召回,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之後,企業要按規定提交報告。
整理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