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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業管理小區一位業主家中被盜,業主丟失約八千元的金錢及首飾,此案正在偵破之中。業主表明,自己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失竊的財物。
【律師分析】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係。一般來說,購房者在購房時,需要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了開發商和物業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在成立業主大會以後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物業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提供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綠化養護和公共秩序等服務,業主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其次,如果要物業公司承擔賠償失竊物品的責任,則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行爲。這就要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失竊的情況下要賠償損失。如果有這樣的約定而且物業公司的工作中存在過錯,業主纔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由於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合同關係,發生糾紛以後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不到位,那麼屬於物業公司違約,業主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公司對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以及業主願意接受服務和物業管理的明確表示。但是雙方並未就業主的財產由物業公司保管簽訂過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約定,物業公司也就無保管該業主家庭財物的義務。因此,儘管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秩序負有日常管理義務,但其所承擔的小區安全防範只是協助義務。
當前,竊賊作案手法趨專業化,入戶盜竊案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把物業公司理解爲“第二警力”,這是片面的,甚至把物業公司誤以爲是保險公司,業主財產遭損,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這個問題需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如物業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範義務,則物業公司可不用負擔賠償責任。
整理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