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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中的房屋失火後,出租者與承租者簽下一份協議,約定承租者賠償一切損失。過後,承租者卻以該協議的簽訂是在出租者和中介串通中惡意讓自己簽下等說法爲由,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最終,法院在兩審審理中均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11年9月24日,馬某和屋主田某簽下一份租房協議,約定坐落於塘沽的一套田某名下的房屋由馬某承租。在租賃期間,該套房屋意外失火,室內大量物品燒燬,後消防隊將火撲滅。當天,馬某和被授權可全權代理此事的田某之女簽下一份協議,約定由馬某負責賠償所有損失並且修復房屋,恢復原狀。馬某過後上訴,要求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其主要理由有二:田某的女兒和中介惡意串通讓他簽了字,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具有可履行性;如果不撤銷該協議,消防隊表示將不會對火災原因進行檢測。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馬某在租住訴爭房期間發生火災,後其與田某的女兒約定由馬某負責賠償所有損失並且修復房屋,恢復原狀,併爲此簽訂協議書,上述協議內容並未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馬某主張田某的女兒與中介惡意串通哄騙其簽訂協議書,並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上訴人又以如果不撤銷這份協議書,消防隊稱將不對火災原因進行檢測爲由,要求確認其與田某的女兒簽訂的協議書無效。馬某的該項主張,不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馬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