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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張瑋報道
-時報記者張瑋報道孫女士和丈夫帶着女兒到超市購物,小兩口光顧着挑選蔬菜,沒想到女兒竟然從購物車摔了出來。
孫女士夫妻帶着女兒來超市購物,她習慣性地將五歲的女兒放進購物車內,孩子劈着腿坐在購物車內。當孫女士夫妻剛剛進入超市時就有工作人員提醒她不要將孩子放進車內,孫女士很不服氣還頂撞了幾句,說什麼也不將孩子抱出購物車。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也是爲了孩子的安全提醒,如果孫女士執意將孩子放在購物車內出事故超市不承擔責任。
孫女士夫妻沒有理會推着孩子進了超市。他們小兩口在蔬菜區挑選蔬菜時將孩子單獨放在購物車內,孩子在車裏站了起來將一隻腿邁了出來,車子失去重心倒了,孩子也跟着摔在地上。孩子摔傷後孫女士就找到超市要求賠償,但超市卻不願承擔責任。超市負責人稱,因曾經發生過此類事件,所以超市入口處工作人員都會加以提醒,可是遇到不聽勸告的顧客,超市也沒有辦法。超市認爲既然已經做出提醒,但孫女士不聽勸告造成孩子受傷超市不應擔責。
◎律師說法:
融耀律師事務所的王梅律師說:孩子在超市乘坐購物車發生事故的案例已經不少見了,因此現在很多超市都會做出相應的提醒,家長也會多加註意。雖然超市對孫女士做出了提醒,可是並沒有真正阻止孫女士將孩子放進購物車,因此超市還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在此超市作爲商場管理者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點我國《侵權責任法》有相關規定。就此事來看,孫女士在沒有聽勸告的情況下執意將孩子放進購物車內應承擔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超市雖然做出提醒,但作爲管理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