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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高增播)李先生出於熱心,將身份證借給好友佟先生,幫他以自己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沒想日後卻被訴欠下鉅額債務。王先生以其曾往李先生的銀行卡上匯過24萬元爲由,起訴李先生要求還錢。日前,海淀法院以銀行卡存款憑證無法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爲由,駁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9月,海淀法院的一紙開庭傳票將李先生搞得“一頭霧水”,而將他告上法庭的原告竟是通過好友佟先生認識的王先生。王先生在起訴書中稱,其於2009年11月通過銀行匯款向李先生的銀行賬號匯入24萬元,後經王先生多次催要,李先生在確認收到24萬元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拒絕歸還該筆款項。王先生還向法院提供了一張存款證明用來證明其與被告李先生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李先生則認爲,其與王先生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他與王先生是在2010年10月通過佟先生介紹才認識的,2009年11月在雙方素不相識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發生借貸關係;另外,王先生將款項匯入的賬戶是自己幫佟先生開立的,開立之後賬戶的資金一直由佟先生管理,自己沒有參與,涉案款項應是王先生與佟先生之間的經濟往來,與自己無關。
訴訟中,經法院詢問,王先生認可借款行爲發生時自己並不認識李先生,也無法提供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其他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先生提交的存款憑證僅能證明王先生曾向以李先生爲戶名的賬戶中匯入了24萬元的款項,並不能證明上述款項的性質系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且王先生亦不能就雙方之間存在24萬元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