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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見公路上有一輛汽車起火,乘車路過的一名熱心人下車參與救火,不想着火車輛的輪胎突然發生爆炸,將該人的右眼炸成重傷,不久後其做了眼球摘除手術。由於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熱心男子將車主和司機一起起訴至法院,並將保險公司列爲第三人,因爲事發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日前,本市薊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該案屬於交通意外事故,案由應該定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此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紀某各項損失38萬餘元。
高某繫個體運輸戶,樑某系其僱傭的司機。2011年5月27日,樑某駕駛高某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行駛過程中,右側掛車輪胎突然冒煙。樑某隨即停車自救,但火勢仍蔓延擴大。當時,薊縣男子紀某乘坐朋友駕駛的大貨車途經此處發現火災,便與朋友和樑某一起撲救。在救火過程中,着火車輛輪胎爆炸,導致紀某右眼被炸傷。事發後,紀某被緊急送往天津市眼科醫院住院治療,但他的眼睛還是沒保住。由於眼球萎縮,角膜斑翳等,醫生爲其做了右眼球摘除術。出院後,紀某到某義眼經銷中心安裝了一隻義眼。經天津市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紀某的右眼球摘除構成7級傷殘。
不久前,紀某將高某和樑某起訴至法院。開庭時,紀某表示,就經濟賠償問題與二被告未達成協議,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41萬餘元。這些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二被告承擔。被告高某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他願意賠償,但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所以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司機樑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事故車輛起火原因經主管部門作出認定,爲掛車輪轂摩擦過熱引燃輪胎所致。原告在參與救火過程中輪胎突然爆炸,造成其受傷並致殘,此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故該案案由應定性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樑某對此後果存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樑某系被告高某僱傭的人員,應由被告高某承擔。高某爲其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市律師宋曉毅表示,本案中駕駛人沒有盡到其對車輛的認真檢查義務,致車輛爆炸後將原告炸傷。即便原告是救火者,但仍可以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理此案。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史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