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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
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透露,從2012年3月份開始,他們以公民個人身份向42家部委機關申請公開『人均辦公經費』信息,但僅有9家公開了自己的信息,其餘33家部委都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其中一些部門的理由是:人均辦公經費是『國家秘密』,拒絕公開。(11月2日《法制日報》)
不可否認,個別部門(如安全部門)的某些政府信息屬於『國家秘密』。但是絕大多數部門的『人均辦公經費』信息,只關乎行政成本和公民權益,根本與『國家秘密』不沾邊。而且,『不屬公開范圍』這一理由同樣也說不過去,因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得很明確。
『人均辦公經費』,顯然屬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這樣的信息不公開,公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就是一句空話。根據規定,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也就是說,如果公民申請信息公開遭遇拒絕,既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也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投訴,以責令改正。比較遺憾的是,研究機構的這次調查,僅僅向部委機關申請信息公開,卻沒有進一步『檢驗』司法機關是否受理這種公民起訴,監察機關是否責令改正。
毋庸置疑,部委機關透明度的高低,不僅關系到公民的權利,也關系到法律的尊嚴,還有可能成為一種榜樣,影響到地方政府的透明度。因而,不僅要調查部委機關的透明度,更要摸清楚為何有的部門可以公開,而有的部門卻拒絕公開或置之不理。在筆者看來,同為部委機關之所以差別很大,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原則、不具體,有很大關系。早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時,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就曾公開呼吁出臺配套制度,讓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責任主體更具體,減少自由裁量的空間。然而,該條例2008年5月1日施行至今,並沒有配套細則出臺,讓一些部門有了狡辯的機會。
其次,對部委機關的普法工作不到位。42家部委機關,必然有的法律意識高,有的法律意識低。按說,不管部委機關有沒有主動學習《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都應該進行普法,這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但從部委機關表現不一這一點來看,似乎沒有進行專門普法。很顯然,普法能培養部委機關信息公開意識。
再者,『倒逼』機制還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威力。如果公民『倒逼』、司法『倒逼』、執法檢查『倒逼』等,各種『倒逼』機制同時發揮作用,筆者相信,不僅會推動制度完善,而且也會讓各個部門樹立信息公開意識。如果『倒逼』機制沒有發揮出作用,某些部門就會停留在過去的固定思維模式中。
當然,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等研究機構公開自己的調查結果,對9家公開了自己信息的部委是一種肯定和鼓勵,對33家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的部委更是一種鞭策。期待相關研究機構繼續以某些具體的政府信息(如部委工資)為切入點,繼續向部委機關和地方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在調查中發現問題。